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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 目的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依据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3 术语和定义3.1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包括: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作业。5)金属焊接(气割)作业。6)厂内机动车辆驾驶。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作业。3.2 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
2、,称特种作业人员。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是电工.4. 职责4.1安全主任负责制定、修订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4.2行政部协助安全主任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证、复审工作。4.3特种作业岗位所在部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培训,安全主任协助。5. 特种作业人员条件5.1年龄条件: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2体质条件: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5.3职业知识、能力条件: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
3、度;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和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5.4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6.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及复审6.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6.2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发证:由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
4、的单位组织考试和发证工作。6.3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各部门及时组织取得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复审,其复审内容与复审期限由发证机关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每次复审操作证上注明签章方为有效,复审不合格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7. 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7.1根据本公司特点及实际情况,由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主任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操作证书复印件等)、台帐,并积极做好有关申报、培训、取证、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做到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且所有上岗证书均为有效。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7.2安全主任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证书有效率。7.3特种作业人员要易地工作时,必须经所到地区的发证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继续从事原作业。8. 特种作业人员奖惩8.1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所在单位应给予奖励,并记入操作证。8.2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主任门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1至12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单位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