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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n月16日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土地征收需符合公共利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
2、的土地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结合用地项目立项文件,以及相关用地分类标准、划拨用地目录等进行分析,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地的,应当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另附范围图并张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
3、取摄影、摄像、公证等方式证明公告内容、时间、地点、期限符合法定要求。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不动产登记成果和土地实际利用现状等因素,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盖章确认及三名以上被征地农民签字见证,并附签字农民身份证复印
4、件和联系电话;拟征收土地上农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由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的,可以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或者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采取摄影、摄像、公证等方式证明公开内容、时间、地点、期限符合法定要求。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拟申请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报告应当载明拟征收土地概况、用途、所在村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各方面意见及采纳情况、评估程序,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调查识别、分析研判情况、风险等级评定依据及结论、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和
5、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经评估,属低风险的可以申请征收,属中风险的暂缓申请征收,属高风险的不得申请征收。五、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六、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订后,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
6、不少于三十日,并采取摄影、摄像、公证等方式证明公告内容、时间、地点、期限符合法定要求。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二)告知听证权利、申请听证期限及方式;(三)办理补偿登记方式和期限以及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四)异议反馈渠道;(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七、听取意见和组织听证。在征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明确的异议反馈渠道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组织听证:(一)二分
7、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要求组织听证,同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同听证申请可合并组织听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征求意见、听证会等情况,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原公告的范围及方式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采取摄影、摄像、公证等方式证明公告内容、时间、地点、期
8、限符合法定要求。在公告期内未收到听证申请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当出具情况说明。八、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以后,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依法约定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等。
9、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对个别没有签订协议的,可在申报土地征收后继续推进协议签订工作。十、落实有关费用。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申请文件中需对费用落实及预存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具预存凭证。十一、申请征地报批。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申请应当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年内未提出的,应重新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十二、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勘测定界图以及征地批准文件,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摄影、摄像、公证等方式证明张贴内容、时间、地点、期限符合法定要求。公告应当载明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权属、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时间以及
11、不服征地批准文件可依法申请的法律救济途径及期限。十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十四、交付土地。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规定交付土地。对签署安置协议又不按协议约定交出土地、腾地的,由征地实施机构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履行期限届满仍不腾退土地
12、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决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决定应告知权利救济渠道,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交出土地、腾地的,由作出有关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未按照规定交出土地、腾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决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决定应告知权利救济途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交出土地、腾地的,由作出有关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五、办理不动产注销或变更登记。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
13、权消灭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出具嘱托文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同时做好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等工作。各部门应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十六、附则。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不断提升土地征收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和透明度,并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及时将征地信息在线备案。涉及土地征收的政府信息应在征收土地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