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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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提高办学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苏教计200246号文)和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苏教财200252号文)等法律法规文件以及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制度,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财务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主办方办学理念,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

2、系。财务管理执行的重要会计政策为:(一)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二)资产计价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三)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四)坏账准备按照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0.5%计提。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为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提供监督保障。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和财会人员第四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统一财经政策

3、、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预算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和统一财务管理。第五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对学院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副院长根据院长授权做好分管范围内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分管责任;各业务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对其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经济业务负直接管理责任。第六条学院财务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第七条学院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学院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学习和培

4、训,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学院财会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八条学院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进行财务会计工作。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第九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做好原始单据的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审查。第十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

5、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第十一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包括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和会计负责人的信息。收款和付款原始凭证应由出纳人员加盖收讫和付讫图章。第十二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量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表相符。第十三条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时进行装订和建档,

6、妥善保管,当月会计资料次月装订完毕。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第十四条在保证内控制度前提下,为提高工作效率,各会计职能岗位之间应充分发挥共同协作的精神。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资料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六条学院年度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等原则。学院一切财务收

7、支均须纳入年度预算收支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院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十七条学院年度预算由学院财务处根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各单位收支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的具体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预算一经批准,即对学院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第十八条为了维护学院年度预算方案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区别情况处理,需要追加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主管副院长审核批准;需要追加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核批准。财务处根据审核批准后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相应的预算调整。第五章收入管理第十九条学院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

8、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1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等。2 .事业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的收入,包含学生学费、住宿费、培养费、各种办班收入、实验教学服务收入,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等。3 .经营收入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活动之外,由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个人在学院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后上交学院的收入。4 .其他收入是指学院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含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第二十条学院下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

9、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各项收入必须交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学院下属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和私分学院收入。严禁学院下属单位私设“小金库”。第二十一条学院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由学院财务处审核报经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学院下属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第二十二条学院的发票、收据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院实际需要统一印制和监制管理院内结算票据。学院下属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领购、印制、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第六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

10、、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第二十四条学院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等。1 .教育事业支出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教育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2 .经营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相互配比。3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学院用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学院应在保证教育事业支出的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按基建程序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

11、项目进行核算。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单独列支。4 .其他支出,即除上述1-3项以外发生的支出。第二十五条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第二十六条学院在有关单位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要求单独核算,并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第二十七条学院应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按不同经费支出类别和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学院各类开支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学院下属单位应根据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和支出额度安排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

12、门有权拒绝办理。学院下属单位的经费管理实行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负责制。各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预算支出审批签字。第二十八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控制消费性支出,杜绝浪费现象,购置性支出,应注重提高使用效益。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各类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学院规定的有关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第二十九条学院下属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以及学院的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领导报告。第三十条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预算开支标准和审批许可权,学院财务应该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

13、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三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存货等。第三十四条现金是指学院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准的限额,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理的规定,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第三十五条学院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管理工作,非业务需要不准外泄,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对每一笔支票的使用做好

14、详细登记记录,作废支票也按照序号统一登记管理。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每月月末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及时汇报产生原因及解决方案。第三十六条应收账款是指学院应收未收或暂时垫付,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滞在结算过程中的资产,体现为学院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学院应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必须及时、定期对应收账款进行清理、结算,促使应收账款及时收回和报销,不得长期挂账。对学院部门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账款,如差旅费借款款项超过一个月未办理结算手续的,财务

15、部门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可在个人工资中扣还。特别要加强对离校人员的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防止给学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其他应收款应按户分页记账,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用现金,必须用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项的支付。学院应对应收及暂付款建立坏账核销制度,对于确实无法回收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若属个人原因应追究个人责任,若属非个人原因,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核销手续。未经批准,财会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账损失。第三十七条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原则对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1,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与教学有关的仪器设备、工具等;2,行政

16、设备金额大于500元、教学设备大于800元的,使用周期超过2年以上。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为:(一)房屋、建筑物50年;(二)机械、设备10年;(三)运输工具和图书资料8年;(四)办公家具5年;(五)电子设备、电器设备3年。第三十九条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第四十条学院下属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应当按同类或类似的存货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入账;盘亏的存货,应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处理,并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十一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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