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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措施的通知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23)8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内容、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区年度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评价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业务
2、工作,组织保障、能力建设、日常管理等综合工作。第三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具体实施。第四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第五条对各区开展绩效评价,主要依据市人民政府、民政部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救助政策文件,各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救助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统计数据等内容。第六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依据,每年制定评价内容、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具体评价指标可视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调整。第七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采用综合评价法,评
3、价结果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分别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第八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应参考以下步骤进行:(一)自我评价。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照年度绩效评价内容,对本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二)实地核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组织力量对各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可随机抽取部分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困难群众进行走访调查。(三)第三方调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组织,按照协议内容,开展救助家庭满意度调查、救助窗口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暗访、热线电话拨打等委托项目。(四)综合评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区自评情况
4、、实地核查情况、第三方调查情况和相关数据,对各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作出量化评价,划定绩效等级。(五)结果通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排名靠后的区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九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各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督促指导各区改进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分配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市级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同时加强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绩效奖励、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各区民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
5、重视和支持,将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本区党委或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可适当加分:(一)主动争取、积极承担民政部或市民政局工作试点并取得突出成果的;(二)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中先行先试、勇于突破、敢于创新,相关经验、做法、成果得到市委、市政府批示肯定或民政部、市民政局通报表扬的;(三)积极宣传救助政策,展示救助事业成果,在中央层面媒体上刊登、报道的;(四)积极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充分展现新时代救助工作者爱岗敬业、为民爱民的品格和风貌,对救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中央层面媒体宣传报道或市级以上部门通报表彰的。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
6、之一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降低一个等级:(一)因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责任人或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严重违规违纪,相关责任人或工作人员被处以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三)因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供养服务监督不到位、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落实不到位,造成特困人员出现意外的;(四)因政策落实不到位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困难群众重复信访、越级上访的;(五)被新闻媒体曝光,情况属实、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舆情负面影响的。第十三条对在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绩效直接评价为不合格等级。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
7、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津民发2017)71号)同时废止。附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困难群众基本牛.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通知全文下载docx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V天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一、问:天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答: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各级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突出强调要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帮扶。天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出台,既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
8、活权益,也是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措施的通知的具体举措。2023年10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修订出台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我市2017年印发的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天津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依据办法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二、问:新修订的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答:新修订的办法紧紧围绕科学合理、便于基层开展工作这个目标,重点对绩效评价的方式方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规范了绩效评价范围。明确评价范围包
9、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业务工作,和组织保障、能力建设、日常管理等综合工作。二是调整了档次确定方法。要求评价结果依据综合评价情况确定,不再机械地依据各区得分情况确定考核档次。三是完善了绩效评价步骤。新增了第三方调查这个步骤,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协助开展部分项目的评价,使整个绩效评价工作更加科学、客观和公正。四是加强了基层的重视程度。要求各区将评价结果作为绩效奖励、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同时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有关工作纳入本区党委或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五是激励了基层干事创业的热情。新增了评价结果加分项,明确了四种情形,可对本区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适当加分。三、问:新修订的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新修订的办法共计十五条,从制定依据、评价范围、评价方式、评价步骤、结果运用等方面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了完善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