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中心城区水系保护条例(2023年).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1094698 上传时间:2024-10-29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5.3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拉萨市中心城区水系保护条例(2023年).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拉萨市中心城区水系保护条例(2023年).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拉萨市中心城区水系保护条例(2023年).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拉萨市中心城区水系保护条例(2023年).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拉萨市中心城区水系保护条例(2023年).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拉萨市中心城区水系保护条例(2023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拉萨市中心城区水系保护条例(2023年).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U号拉萨市中心城区水系保护条例已于2023年10月31日由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6日拉萨市中心城区水系保护条例(2023年10月31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城区水系的保护,建设高原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

2、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水系的保护。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水系(以下简称水系),是指布达拉宫周边水系、纳金片区中心水轴水系、南干渠水系、中干渠水系和北干渠水系。第三条水系保护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一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与拉萨河、拉鲁湿地系统保护、协同保护。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水系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协调水系保护联合执法,保障水系保护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保护工作。水系流经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水系保护相关工作。第五条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水系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拉鲁湿地管理机构负责水系保护的具体工作。水

3、行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文化、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系保护工作。第六条各级河湖长定期开展水系巡查,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协调、督促解决水系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系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八条市、水系流经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系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工作。第九条鼓励水系流经的居民委员会将水系保护纳入居民公约,教育引导居民积极参与水系保护工作。鼓励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水系保护工作。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

4、报危害水系安全、破坏水系附属设施和生态环境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及时核实处理。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草原、水行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文化、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编制水系保护规划,划定水系保护范围。水系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拉鲁湿地总体规划、拉萨河流域综合规划、拉萨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衔接。第十二条在水系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水系保护规划。第十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拉鲁湿地管理机构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实施水量调度。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拉鲁湿

5、地管理机构应当科学管理水系闸坝,保障水系生态流量。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水系取水,拦截抢占水资源。确需从水系取水的,按照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监测,及时公布监测结果。水系水质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落实治理责任主体,并告知拉鲁湿地管理机构。第十六条城市污水应当集中处理,禁止将污水排入水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降排水取水许可时,建设项目施工降排水退水排入水系的,应当征求拉鲁湿地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七条拉鲁湿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做好水系水体及堤坝的管护工作,清理水体杂物,清除堤坝

6、杂草,清理水底淤泥,及时修复缺损堤坝,保持水面清洁、保证水流畅通和堤坝安全。第十八条禁止在水系垂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拉鲁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系巡查,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第十九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采取生物、工程等措施保护水系生态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水系放生外来物种。第二十条水系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填埋、占用、覆盖水系;(二)擅自埋设线缆或者建设跨渠、穿渠、穿堤设施;(三)采石、挖砂、取土;(四)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有害废液;(六)在水体从事水产养殖;(七)洗刷

7、车辆、洗涤物品;(八)其他对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第二十一条水系配套工程、游园广场、园林绿化、桥梁道路、照明亮化、体育设施的管护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对损坏的设施及时更新、维修。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系水体从事水产养殖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系保护范围内洗刷车辆、洗涤物品的,由拉鲁湿地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处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水系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本市新建中心城区水系的管理和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