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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维修联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盟的名称:上海物业维修联盟,简称:物业维修联盟(下称联盟)。第二条联盟的性质:联盟是在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杨浦)的牵头下,由行业内多家有共建合作基础和意愿的物业公司自愿发起成立的非盈利性行业合作组织。联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上海市房管局物业处和上海市房管局物业管理事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服从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第三条联盟的宗旨:联盟本着共建共享、共同发展、逐步推进、协调管理的原则,推动联盟成员适应新时代发展,守正出新,采用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多种网络资源,向智慧物业转型发展,提升服务水平和专业能级,破解物业维修投诉多的困局,为居民提供更多、更好的物业
2、服务。第四条联盟的运作方式:在尊重和维护各成员单位现有的产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前提下,联盟成员以生活舱为统一平台,使用统一的品牌、执行统一的服务标准、接受统一的监督管理、共享网络订单等技术资源,整合分散力量,合力发挥品牌效应和网络服务优势。第五条联盟的发起公司:本联盟的发起公司为:上海延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欣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同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阳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上海海鸿福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殷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章联盟任务第六条联盟的主要任务如下:(一)组织推
3、动联盟成员物业维修服务实现平台服务一体化,开展物业维修平台的共建共享,打造“生活舱”维修服务品牌;(二)组织推动物业维修服务标准及评价体系的改进;(三)搭建联盟企业交流互动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推动物业维修技术的改进和优化。(四)为联盟成员发展提供个性化服务。通过提供日常维修服务、技能培训、专家会诊等,帮助联盟成员提高维修服务水平。(五)对平台服务进行调查、统计,掌握行业基础情况,推动维修工程师星级评优体系搭建,向政府提出发展规划、支撑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六)积极开展生活舱平台服务的宣传推广,推动全市物业维修服务满意度提升。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联盟设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合作推进委员会。合作
4、推进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第八条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专注物业维修服务领域的政府领导、行业专家、业界学者组成,作为联盟智囊与技术支撑机构,负责联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联盟设合作推进委员会,是联盟的最高执行机构,由联盟发起企业组成,负责发展联盟成员、推进联盟成员间的合作和良性互动。第十条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由平台运营机构组建,在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合作推进委员会的授权下开展日常工作。第四章联盟成员第十一条联盟实行企业成员制,并坚持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的原则。各联盟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第十二条申请加入联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联盟的章程,自愿
5、履行本章程的义务;(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在物业服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十三条加入联盟的程序是:(一)向秘书处提交会员申请表;(二)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等;(三)经联盟秘书处审核通过后颁发会员证和铜牌。第十四条联盟成员享有如下权利:(一)优先参加联盟举办的技能培训、合作交流、宣传推介等各项活动;(二)获得联盟提供的各类信息技术服务,对平台技术成果使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三)可正确有效使用统一的生活舱品牌标识等知识产权;(四)参评物业维修服务示范单位。第十五条联盟成员应履行如下义务:(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
6、议;(二)关心和支持联盟发展,积极参加、配合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三)维护盟员间的团结合作,积极推动生活舱平台共享工作,执行生活舱物业平台统一服务标准;(四)及时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资料和统计数据;第十六条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终止,联盟将收回盟员会员证和铜牌:(一)联盟成员自愿退出联盟,并书面通知秘书处;(二)联盟成员连续三个月不使用平台系统,视为自动退会;(三)联盟成员单位自身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秘书处;(四)联盟成员单位违反联盟章程,不履行其义务、不开展共建合作。第十七条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联盟利益、声誉的,视情节轻重,劝其退出
7、联盟或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第十八条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合作推进委员会通报。第十九条原则上联盟成员自愿退出或被除名后,不可重新申请加入。第五章会费第二十条联盟不收取会费,日常活动费用由生活舱平台运营机构负责筹措。第二十一条联盟每年召开年会,年会采用申办或轮值制。由盟员进行申请,由秘书处讨论决定,年会的具体费用由承办单位负责。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二十二条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合作推进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施行。第七章联盟终止第二十三条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建议,并提交合作推进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联盟终止前,须妥善处理平台用户服务等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五条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由平台运营机构依法决议。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联盟秘书处。第二十七条章程自第一次合作推进委员会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联盟日常办公设在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