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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政务项目外包服务评价考核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运维外包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外包商的服务活动,提高电子政务项目外包服务质量,根据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和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建设处室及与其存在承建或运维合同关系的服务单位。第三条监信处牵头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外包服务质量评价考核管理工作,监测中心具体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外包服务质量评价考核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处室参与外包服务管理和评价考核工作。第四条外包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依据电子政务项目外包服务质量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开展,分为建设项目和运维项目。项目服务评价满分Io
2、O分,根据评分细则以累计扣分方式得分,外包商服务评价得分以其所有参评项目得分的算数平均值计,具体评分细则见附件。第五条外包服务评价以应用系统或项目为单位进行,评价考核工作程序如下:(一)外包商对被评价项目按照评分细则进行自评价,并提供相关依据或说明。(二)监测中心按照评分细则中确定的评价标准和计分方法对各指标项进行评分和综合计算分值,对存疑的数据同外包商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或现场核查。评价结果汇总后报送监信处审核。(三)监信处审核后征求项目建设处室意见。(四)公布考核结果。第六条外包项目服务水平进行分级评价。服务评价等级共分A、B、C、D四级。(一)A级。项目服务评价得分在90分(含)至Ioo分(含)之间。(二)B级。项目服务评价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不含)之间。(三)C级。项目服务评价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不含)之间。(四)D级。项目服务评价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第七条服务评价等级C级的,由监信处会同监测中心、项目建设处室进行约谈提醒,提出改进要求。服务等级为D级或连续2次C级的,视为不合格,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进行项目验收。第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