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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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说明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6年颁布,2003年做了第一次修订,迄今已近20年。条例的实施为我省牲畜屠宰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原有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实践需要,亟需进一步完善。现将条例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新修订的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2023年8月正式实施。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在屠宰全过程管理、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等诸多方面做了新规定。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条例的一些条款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推进我省牲畜屠宰高质量发展,做好

2、与上位法的衔接,有必要予以修订。二、条例修订的主要过程2023年3月,省农业农村厅启动条例修订的前期调研工作。2023年4-10月,省农业农村厅赴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三明市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对农村屠工制度存废、屠宰点设置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形成实质性方案。为充分借鉴兄弟省市在牲畜屠宰管理过程中积累的有益经验,有效解决省内调研过程中尚未形成共识的突出性问题,2023年4-5月赴浙江、广西、海南等省调研牲畜屠宰管理工作,并于2023年6月上旬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初稿。2023年6月下旬,省农业农村厅对条例(修订草案)初稿进行集中研究讨论,最终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省发改

3、委等相关主管部门、各市农业农村局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此次对条例的修订,紧密结合我省牲畜屠宰行业发展实际,确保与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精神相一致。与原条例相比,条例修订稿共48条,重点修订“规划与设立、屠宰管理、法律责任”章节,新增“监督管理”章节。(一)关于牲畜屠宰管理的基本制度保留“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作为生猪屠宰管理的基本制度,添加“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的规定。随着我省道路交通、物流配送行业的高速发展,农村屠工制度已不符合食品安全、动物疫病防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因此修订稿取消农村屠工制度。(二)关于相关单位职责在原

4、条例基础上,参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在修订,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内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牲畜屠宰有关工作”。(三)关于牲畜屠宰产业政策方向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提升畜禽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促进屠宰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2023年我省出台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牲畜产品冷链流通和配送体

5、系建设的产业政策方向。故修改原条例表述为“鼓励牲畜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鼓励品牌经营工(四)关于牲畜屠宰行业的发展规划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原条例“设置规划”改为“行业发展规划”,并修改了制定和公布行业发展规划的主体,细化了行业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新增“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屠宰行业发展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内容。(五)关于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条例修订稿增设了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设立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规定了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条件、资质审查主体、便民服务

6、、审查流程、审查后所颁发的证书载明事项、证书有效期限、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的管理要求。(六)关于牲畜检疫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屠宰检疫合格和附有检疫证明的牲畜是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要求,故修改原条例表述为“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牲畜,应当依法经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工(七)关于规范屠宰行为的制度新增了屠宰厂(场、点)应建立进厂查验登记制度,规定了其应查验、核实、记录有关信息的具体内容;增加签订委托屠宰协议、遵守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和发生动物疫情时按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排查、报告等要求。(八)关于牲畜屠宰其他管理制度基本重写原条例相关管理制度。主要增加的内容有: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的具体规定、牲畜产品出厂(场、点)记录制度,不合格牲畜产品召回、信息报送制度等。(九)关于监督管理新增“监督管理”章节,主要包括实施牲畜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执法活动规范要求与相对人配合义务、建立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机制、对涉嫌牲畜屠宰犯罪案件行刑衔接的规定等。(十)关于法律责任为适应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修订稿也做了相应的修订,基本重写原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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