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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校外培训机构告知书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10月15日正式施行,请各校外培训机构认真学习并对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开展培训业务,保障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双减”政策和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寒暑假、节假日、休息日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寒暑假、节假日、休息H期间,凡是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的学科类校外培训,不论是机构还是个人、线下还是线上,均为违法违规行为。市“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将在寒暑假、节假日期间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县级排查和市级督查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以“托管”“教育咨询”“家政服
2、务”“居民楼开班”“超范围经营”等方式隐形变异开展学科培训的行为,将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机构擅自举办学科类培训的行为,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个人擅自举办学科类培训的行为,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积极申办办学许可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决定继续办学的
3、,应当在2023年12月1日前全部完成从业人员、培训材料、场地、消防、党建、财务资金、收费监管等方面的所有材料和现场的合规整改,申请办学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2023年12月1日起,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常态化开展对无办学许可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三、培训机构服务行为要遵守管理规范要求培训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对证照信息、员工信息、课程信息、收费标准、退费规定等进行公示,未明码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恶意涨价等均属违规行为。非学科类校外
4、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培训机构必须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收取培训费用,所收费用必须纳入资金监管。培训机构必须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年修订版),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时间安排、收费金额、退费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争议解决途径等事项,并与家长各执一份,不能以口头约定代替合同,不得出现有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完全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执行广东省鼓励校外培训领域采用先学后付收费模式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校外培训机构拒不执行预收费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办法第二
5、十二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四、培训机构安全管理规定必须按规定落实培训机构要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风险防范要求,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健全门卫保安管理和安全巡逻制度,培训期间每两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消防巡查,切实保障学员人身安全。要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和培训设施设备安全有关要求;不得违规聘用有暴力、性侵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从业人员。对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民办教育促
6、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培训机构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布培训广告所有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严禁在主流媒体、网络平台、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商业场所、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刊登、播放、发放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广告。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行为,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不断规范培训行为,诚信经营,健康发展,推动校外培训服务质量和水平稳步提升,切实保障学员和家长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好校外培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