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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实名制管理中涉及的处罚条款序号处罚执行依据条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付条例第五十五条(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
3、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4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h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未履行管理义务:(一)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应到岗时间8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
4、间少于应到岗时间的40%;(二)半年内缺席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数工地例会的;(三)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在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或加盖执业印章,或由他人代签的;(四)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参加工程分部分项关键节点施工或验收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项目中标后履约不符合要求或未履行管理义务:(一)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平均考勤时间5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二)(关键岗位人员应到岗时间低于招标文件或合同要求的。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将在岗履职与
5、业绩认定挂钩。关键岗位人员业绩认定时,应核验其实名考勤时间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对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时间低于本岗位应到岗时间50%的,不予认定为该人员业绩,对同一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业绩归属于考勤时间最长的岗位人员,且该人员考勤时间不低于本岗位应到岗时间的50%。对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不予认定为该企业业绩。第二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将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实名制考勤、在岗履职情况作为监督管理重点。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或撤离、不在岗履行职责的企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约谈施
6、工现场有关关键岗位人员或企业相关负责人;(三)按规定记入不良记录;(四)限制评奖评优;(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六)对项目建筑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情况开展倒查;(七)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率。第二十五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6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结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九款、第三十七条守职业道德;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7、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7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