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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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管理,优化财政资金拨付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 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省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用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本办法所称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省级财政投资并由省直单位或省属企业实施建设的以新增工程效

2、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及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第三条集中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由省级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照按预算、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原则审核拨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及其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基建项目资金拨付手续,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经批准实施代建的项目,集中支付资金统一授权省政府批准的代建机构管理,由其履行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资金管理等职责,按规定审核拨付。凡使用集中支付资金的省级基本建设项目,除依照国家、省

3、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均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否则主管部门不得审核通过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用款申请。项目的招标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办理,并须选择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省内任一符合要求的交易平台进行。第四条集中支付资金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在省财政生效的项目预算额度内办理集中支付。(-)集中支付资金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概算、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等进行审核。(二)涉及工程尾款需办理结算的,工程竣(完)工验收后,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

4、5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规2022 2号)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审核并支付工程尾款。(三)按规定预留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等规定审核支付。(四)对专业性较强的集中支付申请,主管部门可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第五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支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按照法定义务与责任原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支付,其中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给相关征收部门。第六条以资本金形式

5、投入的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将资本金直接支付给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承建单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持股单位按规定记账后再按照资金安排文件投入相应项目。第七条集中支付资金申请程序:凡需使用集中支付资金且建设单位属于省级部门预算单位的建设项目(不含涉密项目),通过授权支付方式办理支出。建设单位应在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申报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年度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财政部门生效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额度。达到支付条件后,建设单位在额度内制作支付凭证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支付,省财政部门事后抽查。建设单位属于非省级部门预算单位的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将项目资金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至

6、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审核支付资金。涉密建设项目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至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由其按规定管理使用。第八条建设单位资金申报资料齐备的,主管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预付款和应交税费款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工程进度款和申请项目资本金投入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对专业性较强、确需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的集中支付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主管部门核查完毕后,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健全财务账册

7、,做好建设项目的财务成本核算,编制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资料。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报支付资金过程中,要认真核实各项用款内容,严格按规定如实申报。如发现申报不实等情况,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应责令其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第十一条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要严守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要认真核算,如实申报。如发现其弄虚作假,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应及时向招投标管理单位通报,招投标管理单位可根据其违规程度、性质,依法对其参与政府工程的投标资格作出处理。第十二条

8、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申请、使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不得违规拨款或挤占挪用资金。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如发现违反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资本金和欠缴应缴税费,擅自提高建设规模、标准,造成投资出现缺口、资金损失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主管部门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责令其改正。如发现主管部门违规拨款或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省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改正。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管

9、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9 1号)同步废止。解读: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一、此次修订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支付办法)的背景是什么?省财政厅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粤财规2019 1号)将省级基建项目资金支付主体责任下放至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财规(2019) 1号文实施以来,强化了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基建支付主体责任,优化了支付流程,提高了支付效率。但基建授权支付计划在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还需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未完全压实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的主体

10、责任,也延长了审核链条,基建支付效率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鉴此,在梳理研究财政部和浙江省等兄弟省份基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粤财规2019 1号文进行修订。二、支付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支付办法制定依据主要为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及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 17号)。三、支付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支付办法适用范围为省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具体为纳入省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用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省级财政投资并由省直单位或省属企业实施建设的以新增

11、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及大型维修改造工程。支付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将粤财规(2019 1号文中第七条集中支付资金申请程序中建设单位应在省财政预算管理系统申报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年度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在经省财政部门审核的年度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额度内,制作支付凭证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支付,省财政部门事后抽查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申报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年度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财政部门生效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额度。达到支付条件后,建设单位在额度内制作支付凭证报主管

12、部门审核后支付,省财政部门事后抽查。此外一并对粤财规(2019 1号文中涉及代建、文件依据、土地相关费用支付、资本金形式投入项目支付相关内容,根据最新政策完善了表述。案例解读: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案例一:某业务用房项目为省级财政全额投资项目,该项目建设单位a为其主管部门A的下属单位,现该项目申请支付建筑安装投资费用的流程为:建设单位a在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平台根据建安投资合同录入相关信息,第一步申请授权支付计划额度:由建设单位a申报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A审核,由省财政厅生效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额度。第二步申请资金支付:在生

13、效的计划额度内,由建设单位a制作支付凭证,报主管部门A审核后,支付至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及账户。与修订前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9 1号)相比,主要变化为建设单位a申报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A审核后,不再需要由省财政厅业务处室审核,直接由省财政厅国库处(支付局)生效。案例二:某交通项目为资本金形式投入的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厅将资本金,直接支付至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承建单位Bo承建单位B收到资本金后,按规定记账后,根据资金安排文件,将资金投入此交通项目。案例三:某项目为涉密省级基建项目,省财政厅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将资金拨付至该涉密省级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由收到资金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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