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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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维护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3)、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等有关的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

2、在本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民办幼儿园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为幼儿提供优质、安全的园舍条件。第五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是全区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第六条民办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形式,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幼儿

3、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25人,中班(四至五周岁)30人,大班(五周岁至六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每班应配备2名专职教师和1名保育员。第七条民办幼儿园纳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襄州区教体局是本区内幼儿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进行年检、督导、评估定级管理,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等。民办幼儿园应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规范办园行为,自觉接受区教体局、各镇(办)中心学校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评估。第二

4、章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工第八条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配足配齐教职工。第九条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应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热爱幼教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专业知识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第十条民办幼儿园的园长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实践经验,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民办幼儿园的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

5、区教体局备案。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筹措经费;(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

6、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第十二条

7、民办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保育职业培训,有教育、劳动等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二)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的保健人员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应当具有相应的毕业文凭,并经过一年以上保健专业培训。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

8、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四)密切保持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五)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第十四条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对认真履行职责的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的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第三章民办幼儿园年检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实施年度检验制度和

9、动态管理。民办幼儿园年检按照省市教育部门文件要求开展。第十七条全区有办园资格的幼儿园均要参加年检,确保年检率达到100%。年检工作程序和时同节点:(一)幼儿园自查(3月初);(二)年检材料上报(截止4月底);(三)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班检查(56月);(四)公布结果(截止8月底完成)。年检工作结束后,区教体局将及时在政务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年检结果,并在“湖北教育信息网”公示每一所登记在册幼儿园的年检情况。第十八条年检认定。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办园等级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时达不到相应办园等级要求,需要限期整改的视为年检基本合格。年检时达不到办园基本标准,视为年检不合格,予

10、以取缔。凡拒绝接受年检的幼儿园,年检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并报请审批机关取消其办园资格。其在读幼儿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分流到其他幼儿园。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及迷信活动。第二十条民办幼儿园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要求。(一)幼儿园内无危房,各种建筑、设施设备均要有安全防护措施。“三防”(人防、物防、技防)

11、建设到位,配备专兼职门卫人员,物防“八件套”(防暴帽、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胶警棍、夜间值班用强光电筒、对讲机、辣椒喷雾器、钢叉)齐备,视频监控校园全覆盖。消防设施建设、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经常开展园舍和大型玩具的安全排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排查结果及时录入“两化”(数字化、标准化)平台,并及时销号。(二)要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和食品卫生制度,防止食物中毒、意外伤害和传染病流行。坚持食物留样和定点采购食品制度,与采购员和供货人员签订合同,确保幼儿的食品卫生安全。如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意外伤害,举办者要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三)需要车辆接送幼儿上、下

12、学的民办幼儿园,必须凭办园许可证报经区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办理校车许可证,要办理交强险、校车承运人责任险等险种,证件齐全,方可投入运营。要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用车安全,严禁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四)幼儿园要组织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每学期要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演练。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湖北省”、“双语”、“艺术”等字样,亦不得使用襄州区已使用的公办幼儿园名称序列,如“*中心幼儿园”“*第一幼儿园”等。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由审批机关审核,内容必须实

13、事求是,不得夸大、捏造、弄虚作假。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国家要求依法聘用教师、保育员、医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当与教职工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内容的集体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凡学历不达标的,幼儿园应督促他们参加学历培训,尽快取得相应学历。民办幼儿园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园方责任险,积极做好幼儿参保宣传工作,鼓励他们自愿参加平安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将民办幼儿教师在评先、表模、职称评定、培训、考核、晋级、业务活动

14、等方面纳入同公办幼儿教师的同等待遇。第二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卫生、食药、公安、消防等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安全、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及儿童营养配餐等各项工作。第二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政策、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合理、合规、合法。(一)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岗位证书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3个班以上的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员视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人。(二)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按规定期限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受年检时应出具有相应资质的会

15、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三)民办幼儿园要在银行建立单位账户,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支。第二十五条民办幼儿园要规范收费行为。(一)民办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新修订的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鄂价费201774号)文件中规定的收费项目,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并报区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二)民办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三)民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

16、收取。(四)民办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五)幼儿因故退(转)园的,民办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的预收费用。(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七)民办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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