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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仪器设备处置报废制度1、医疗仪器设备报废标准:(1)医疗仪器设备确已丧失使用价值,反复维修仍不能恢复性能或工作不可靠。(2)尚能使用,但性能差,型号过时,性能落后,严重丧失精度,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3)短期内多次维修,其费用超过原设备价值(维修费用一次超过设备修复后价值的40%),损坏过度无法修复的。(4)超过使用年限,无修复使用价值或故障频繁,仅能勉强运转,或厂家停产无配件供应导致不能维修运转的。(5)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无法修复,凡具有其中一项都属于报废仪器设备。(6)严重污染环境或影响安全,能耗大,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不能改造利用的。(7)计量检测不合格,要求强
2、制报废的。(8)其它特殊原因的(需要注明)。2、凡属报废的仪器设备,均由使用科室填写报废申请上报信息装备部-设备科,由信息装备部-设备科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认定无法修复,经信息装备部-设备科负责人签名,按医院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后才能做为报废处理。3、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由信息装备部-设备科每年列表造册登记,送财务科核准销账,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废的医疗仪器设备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准私下拆卸零配件或变卖。4、报废后医疗仪器设备处理:(1)信息装备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注销账目信息。(2)回收存放:医疗器械一经批准报废,信息装备部-设备科即造册登记,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拍卖。各科在报废医疗器械的回收过程中予以配合。(3)充分利用:充分利用医疗器械残余价值,回收的医疗器械可降级使用的,赠送与帮扶单位使用,并完善交接手续;可作为同类设备零部件的,拆下保留,登记备用,专人保管,去向明确。(4)废品处理:对于无利用价值的,按国有资产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相关质量记录:设备报废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