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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部决定:一、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动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动物园的日常管理及动物保护工作。二、将第六条修改为: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三、删除第七条。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动物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园林规划设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动物
2、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作重大变更时,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六、删除第二十三条。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动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动物园规划设计要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未经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动物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八、删除第二十九条。九、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动物园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3、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o十、删除第三十一条。十一、删除第三十三条。十二、为之一的,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有下列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未取得规划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担动物园规划设计或施工的;(二)没有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的;(四)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的。十三、将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未经城市林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1994年8月16日建设部令第37号发布,2001年9月7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动物园管理,充分发挥动物园的作用,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提高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从事城市动物园(以下简称动物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动物保护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动物园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园管理工作。
5、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动物园管理工作。动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动物园的日常管理及动物保护工作。第四条国家鼓励动物园积极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移地保护工作。第二章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园林和绿化规划,并进行统筹安排,协调发展。第六条 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七条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环境优美、适于动物栖息、生长和展出、保证安全、方便游
6、人的原则,遵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的有关标准规范。第八条 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园林规划设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第九条动物园规划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全国总体布局规划;(二)饲养动物种类、数量,展览分区方案,分期引进计划;(三)展览方式、路线规划,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游览区及设施规划设计;(四)动物医疗、隔离和动物园管理设施;(五)绿化规划设计,绿地和水面面积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六)基础设施规划设计;(七)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八)人员配制规划,建设资金概算及建设进度计划等;(九)建成后维护管理资金估算。第十条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7、(一)符合动物生活习性要求;(二)方便游览观赏;(三)保证动物、游人和饲养人员的安全;(四)饲养人员管理操作方便;(五)规定的设施齐全。第十一条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动物规划设计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作重大变更时,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动物园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动物园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第十四条动物园扩大规模、增加动物种类,必须在动物资源、动物笼舍、饲料、医疗等物质条件
8、和技术、管理人员都具备的情况下稳步进行。第三章动物园的管理第十五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动物园的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职能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科技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比例。第十六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标准。第十七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备有卫生防疫、医疗救护、麻醉保定设施,定时进行防疫和消毒。有条件的动物要设有动物疾病检疫隔离场。第十八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对饲养动物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饲养动物谱系。动物园都应当设立谱系登记员,负责整理全园饲养动物的谱系资料。第十九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每年应当从事业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
9、科研经费,用于饲养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第二十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野生动物科学普及教育计划,要设专人负责科普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向群众,特别是向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第二十一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管理人员和动物的安全。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游人的管理,严禁游人在动物展区内惊扰动物和大声喧哗,闭园后禁止在动物展区进行干扰动物的各种活动。第二十二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园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完善环卫设施,妥善处理垃圾、排泄物和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第二十三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第二十四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
10、当根据动物园规划设计要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未经城市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第十九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每年应当从事业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科研经费,用于饲养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第二十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野生动物科学普及教育计划,要设专人负责科普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向群众,特别是向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第二十一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管理人员和动物的安全。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游人的管理,严禁游人在动物展区内惊扰动物和大声喧哗,闭园后禁止在动物展区进行干扰动物的各种活动。第二十二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园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完善环卫设施,妥善处
11、理垃圾、排泄物和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第二十三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第二十四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动物园规划设计要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未经城市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第十九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每年应当从事业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科研经费,用于饲养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第二十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野生动物科学普及教育计划,要设专人负责科普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向群众,特别是向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第二十一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管理人员和动物的安全。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游人的管理,严禁游人在动物展区
12、内惊扰动物和大声喧哗,闭园后禁止在动物展区进行干扰动物的各种活动。第二十二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园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完善环卫设施,妥善处理垃圾、排泄物和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第二十三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第二十四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动物园规划设计要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未经城市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第十九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每年应当从事业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科研经费,用于饲养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第二十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野生动物科学普及教育计划,要设专人负责科普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向群众,特别是向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第二十一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管理人员和动物的安全。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游人的管理,严禁游人在动物展区内惊扰动物和大声喧哗,闭园后禁止在动物展区进行干扰动物的各种活动。第二十二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园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完善环卫设施,妥善处理垃圾、排泄物和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第二十三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第二十四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动物园规划设计要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动物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未经城市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