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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函编号:致:公司(以下称“贵公司”)抄送:发自: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 事宜日期:年月日页数:页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以下称“委托人”或“我方”)的授权,就 事宜,郑重致函如下:贵司与委托人于年月日订立了书刊发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委托人发行贵司、等期刊发行物。委托人收取刊物支付相应款项后得知上述刊物系冒用某著名刊物刊名出版。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贵司交付委托人的等刊物为非法出版物。上述事实已
2、为市新闻出版局认定。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致函贵司:第一,鉴于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贵司与委托人的书刊发行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第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贵司应将所收的刊物费用全部退还委托人。第三,除上述刊物费用外,由于贵司的行为,还给委托人造成了其他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由贵司承担,但在双方调解阶段,委托人可以考虑放弃。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也便于双方进一步的合作,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人只要求贵司退还部分款项计人民币(大写)元(_)即可。请贵司在七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特此函告。律师联系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电话:电子邮箱:地址:邮编:律师事务所律师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