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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平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下称市管理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一)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镇属企业资金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和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二)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全资(含主导地位)、控股50%以上或股权虽
2、低于50%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公司)资金,又或者使用涉及财政资金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和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实行招标(采购)人负责制。招标(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第四条进入招投标服务所实施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在50IOO万元和施工项目预算价在50400万元之间;(二)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含主导地位)、控股50%以上或股权虽低于50%但
3、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公司)资金,又或者使用涉及财政资金实施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在50100万元和施工项目预算价在50400万元之间;(三)使用镇属企业资金实施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在50100万元和施工项目预算价在50400万元之间。第五条预算价低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三)项下限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在履行财审(镇属企业可通过第三方造价评审)手续后自主确定发包方式;低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下限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农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进入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情形为: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必须招标规模标
4、准或者高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上限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依法按照市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招标投标,相应行政监管部门应按职责权限做好监管工作。第七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情形,通过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即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和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实施。第八条本镇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50400万元的施工以及50IOO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因应急需要或情况特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履行民主决策表决、财政预算单位在履行采购工作内控小组审议、镇属企业在履行招标工作内控小组审议,并经行业监管部门出具审核意
5、见后,以“一事一议”方式报镇政府审定采用邀标、单一来源、直接委托等方式实施。第九条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招标(采购)人已依法成立;(二)招标(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取得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三)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施工招标还应当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第十条在本镇内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设定最高限价为:施工类由招标人应按照工程预算价(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参照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的平均下浮率的50%进行下浮
6、后设定投标最高报价,并且当计算后的下浮率少于10%或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统一公布招标工程下浮率的,按工程预算价(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下浮10%设定为最高限价;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由招标人参照上述原则设定最高限价;凡投标报价超过该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标书。第H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由镇政府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监管,具体为:经发局负责依法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房建、市政类项目由住建局监管;水利、水电类项目以及农村集体资产投资项目由农林水务局监管;园林绿化、燃气、城市照明等项目由城管分局监管;交通工程及城市路桥类项目由交通运输分局监管;工程建设
7、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的财审、预(结)算、采购活动由财政分局监管等。镇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另有分工的,从其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招投标服务所主要职责:为在本镇内进行建设工程及其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和处理异议投诉工作;按规定统一发布招标或采购信息,管理投标保证金,保存进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档案资料等。第十三条招标(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采购)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下
8、列事宜:(一)协助招标(采购)人拟订招标(采购)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二)协助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四)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采购)人定标;(五)协助草拟合同;(六)招标(采购)人委托的其他事项。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营业和招标(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关于招标(采购)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采购)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第二章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第十四条
9、与建筑物和构建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第十五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是,5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直接实施采购;50400万元的,经镇政府审批同意,采购人亦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直接实施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情形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工程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其中,未达到实施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10、(IOO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和施工),由采购人参照政府采购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信息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工程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七条政府采购工程的实施方式。通过政府采购实施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上级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若通过上级财政部门建立的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的,应依照其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则和流程实施。(一)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与符合资
11、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二)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三)单一来源: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一)采购意向公示。采购人负责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政府采购意向应当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的采购意向专区予以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少于采
12、购公告发布前30日。(二)办理采购登记和备案手续。采购人应按规定填写常平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登记申请表,在招投标服务所完成采购登记手续,同步向财政分局办理采购审批备案手续。具体包括:1 .取得政府采购预算批复,落实采购资金,取得资金来源证明;2 .编制采购计划表,取得财政分局的采购计划批复;3 .发起项目财审工作,编制采购用户需求书;4 .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5 .确认采购文件(初稿);6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采购文件;7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如有)及财政部门意见修改完善采购文件,采购人发起采购文件(终稿)内控审批确认。(三)发布采购公
13、告。采购人首先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集采系统申请立项,建标分包及编制采购需求表,然后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编制电子采购文件,再由采购人确认采购文件并盖章(签署审核意见书)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并在中国,东莞常平镇栏目(网站)同步发布采购公告。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且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四)开标、评标、定标。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抽取确定评审专家名单,并在约定的时间、地
14、点组织开标、评标,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开标、评标。评标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人发出评审报告、采购结果确认及采购人职责告知函,同时向财政分局发出评审报告。采购人确认成交结果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公告,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供应商注意事项提示函,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评审资料(成交结果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并公开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五)合同签订。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后的30日内签订合同。期间,采购代理机构跟踪合同签订情况,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取消其成交资格。采购合同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进行公开(
15、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并报财政分局备案(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六)资料存档管理。1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服务所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的60个工作日内将整个采购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整理成册,交财政分局备案后,向采购人移交项目采购档案;属于非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的60个工作日内将整个采购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整理成册,交财政分局备案后,向采购人移交项目采购档案,同时交招投标服务所归档。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
16、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第二十条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工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