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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广东省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广东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全省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
2、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和规范。第四条涉及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事项的,按照广东省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第二章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第五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按照体育总局发布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实施行政许可。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举办跨县(县级市、区)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所在地级市体育行政部门许可,举办跨市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省体育局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承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条件和要求从严进行审查
3、,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三)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五)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
4、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取消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开始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新的许可决定或者撤销原许可决定。第九条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情况。第三章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第十一条加强党对体
5、育赛事活动的领导。广东省综合性运动会、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或临时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政治引领作用。其他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可参照执行。第十二条未经省体育局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列为赛事活动的参与单位。第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全面组织,提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发布赛事文件,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任命技术代表、纠纷解决委员会成员、总裁判长及委派主要裁判;与承办方共同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纪律、安全、新闻、医疗、场地保障等专门委员会或
6、工作机构,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责任分工,协同合作。承办方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并于赛前召开赛事活动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制定和落实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传染病流行期间还应当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对参与人数较多、人身危险性较高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在赛前开展人员安全、场地设备、组织运作、赛风赛纪、财产财务、信息舆情等因素的风险评估并形成报告,根据报告所列出的主要风险点和防范化解建议,完善风险防范预案,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的质量和
7、安全。场地空间、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遇有突发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第十四条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做好以下各项组织和保障工作:(-)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赛事活动组织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落实保障赛事活动正常举办所需的资金;(四)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食品、交通、消防、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五)做好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
8、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五条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派符合体育赛事活动专业性要求、具备相应技术等级认证的裁判员。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30日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鼓励和支持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通过包括政府网站在内的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体
9、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第十七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权益。第十八条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
10、及时公告。因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依法予以补偿。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提升体育赛事活动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密切关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情况,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中止比赛。(二)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无法判定是否启动熔断机制的情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竞赛组织工作负责人或技术代表有权
11、直接向属地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做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涉及大型或重要赛事活动时,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中止赛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三)启动熔断机制后,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现场人员,同时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第二十条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教练员、裁判员、志愿者、观众、赛事活动组织机
12、构工作人员等,以下同)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做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操纵比赛、冒名顶替,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违反体育精神;(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破坏自然环境和卫生,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中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第二十一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
13、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引导现场观众文明观赛,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制止行为、终止赛事活动等处置措施。体育赛事活动广告和宣传内容应当确保合法、真实、健康向上,不得误导、欺骗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第四章体育赛事活动服务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为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协会可以选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参与体
14、育赛事活动现场指导,并按照项目分类组建专家库。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补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所辖区域的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等于每年初向社会公布。明确每年度可由社会力量申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优先给予扶持的体育赛事活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鼓励社会力量在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前主动向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经过评估应当将其中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大的体育赛事活动列入体育赛事活动
15、服务指导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方式给予支持。第二十六条省体育局相关单位和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出台本项目省级体育赛事活动的办赛指南、参赛指引、安全防范要求和赛场行为规范,细化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技术条件。第二十七条省体育局相关单位和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可以根据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赛事活动指导和服务制度。第五章体育赛事活动监管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
16、、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的功能,建立赛事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工作,加快实现各有关部门、各层级和各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统一应用,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提出整改意见。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相关查处或者移交处理的情况,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反馈。第三十条各级体育协会应当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会员组织举办的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