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元市朝天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广元市朝天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朝天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野猪(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第三条在朝天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
2、害、财产损失申请政府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的,适用本细则。已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政策性保险业务范畴的,发生野生动物致害,致害情形不属于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适用本细则。致害情形属于政策性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其事故申报、调查核实与认定、保险理赔等按保险合同办理,不适用本细则。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不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职能职责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损失认定等相关工作。区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
3、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调查核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救助和补偿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国有林场、景区、矿山等管理运营主体应当配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管理运营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情况的调查、核实和补偿工作。第三章补偿方式和范围第五条采取保险理赔方式进行致害补偿,区财政将保险费用纳入年度预算,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承保机构。区人民政府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区林业部门配合保险机构做好野生动物致害损失认定等相关工作。第六条在野生动物危及人
4、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野生动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包括击毙在内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区林业局、区公安分局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第七条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偿:(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三)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
5、;(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五)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第八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二)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的;(四)在非依法承包、经营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五)在非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的;(六)现场核查不能认定为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七)法
6、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第四章补偿标准第九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补偿金额参照以下标准执行(以下所规定的全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全区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区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一)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额按照全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区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二)造成
7、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区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S)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区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四)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全区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五)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六)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七)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
8、、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补偿修复或者重置金额的50%。(A)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第十条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野猪致害补偿,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在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能正常报销以外的医疗费用(即踢除在医保局和其他保险公司报销的费用)扣除免赔额后(每次事故免赔额2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按照基本医疗报销标准的80%赔付,每人限额5万元以内。(二)造成人员伤残、死亡的,按照伤残赔偿比例表等级赔偿残疾补偿金,每人每次限额
9、30万元以内。造成人员死亡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的,按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100%赔付;造成二级及以下伤残的,按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相应比例进行赔付。(三)造成农作物及畜禽损失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万元。造成农作物损失的,在对应品种赔偿限额内按照农作物生长期对应比例给予赔付;造成畜禽损失的,牛、羊、猪,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在单一品种赔偿限额内按赔偿比例90%赔付;鸡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元,超过10元的部分在单一品种赔偿限额内按赔偿比例IO0%赔付。第十一条致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
10、,不再享受政府其他同等性质的补偿。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第五章补偿流程第十一条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立即拨打报险电话报案并向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同时保护现场以备核查或拍照备用。造成人身伤害申请补偿的,受害人应当在抢救治疗终结出院后或评残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递交理赔资料;造成财产损失申请补偿的,当事人应当在得知财产损害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递交理赔资料。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申请,导致损害无法核实、认定的,不予补偿。经保险公司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补偿范围的,保险公司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11、形式告知当事人。第十二条补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递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电话、视频方式申请,由受理机关记入笔录。(一)保险单正本;(二)补偿申请。内容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如有)的姓名、职务、电话号码;补偿请求事项。(三)证明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2 .野生动物致害事实的相关证明材料:财产损失清单。人民法院、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受害人就医治疗的诊疗证明、病历(原件)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受害人残疾的,
12、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3 .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的合法权益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野生动物致人重伤的,区卫健局应当及时协调辖区医院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辖区医院对受害人的救治采取先治疗后结算方式,不得因治疗费用问题拖延、推诿。因野生动物致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政府作出正式补偿决定前,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以依规向区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第十四条各乡镇和区级部门工作人员对涉及近亲属或者利
13、害关系人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应说明情况并主动回避。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主要致害野生动物物种特点,结合区域、季节、人口分布及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必要的预防措施,如改变种植结构、设置围栏、生态移民等,配套预算相关经费,建立长效机制以减轻野生动物危害。对局部成灾物种,可在科学调研基础上,按程序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种群调控措施。第十七条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到落实补偿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八条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中应当勤勉尽责,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串谋骗补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