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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书(项目编号:1CJSNCG-2023-026)项目名称:聊城市金堤河水源保障综合提升工程(工程施工3标)发包人:聊城市金彭陶水利管理服务中心承包人: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聊城市金彭陶水利管理服务中心承包人: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金彭陶水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聊城市金堤河水源保障综合提升工程施工3标,已接受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
2、要求;(6)图纸;(7)己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叁仟捌佰叁拾陆万虱仟壹佰壹拾壹元肆角(38362111.40元)。4 .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5 .总工期:17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7月14日计划完工日期:2023年12月31日6 .合同工程内容:北小堤护砌;明堤北涵闸(1孔3X3m、改建)、花一南涵闸维修等涵闸工程;花四泵站工程(新建)、花二、花三泵站工程(新建2座)、西金泵站工程(改建)、花六泵站工程(改建)、花五泵站工程(改建)等泵站工程;南小堤堤顶道
3、路工程等。7 .承包人项目经理:李志超编号:京1112017201847751。8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9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10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1 .本协议书一式份,发包人限份,承包人述份。1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北京清河水利建设发包人(盖章):聊城市金彭陶水利管理服务中心承包人(盖章):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中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
4、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1. 一般约定1.2.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聊城市金彭陶水利管理服务中心代建人: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11.2.3承包人:北京清河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2.6监理人:山东润鲁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1.2.3 工程和设备1.1.3.4单位工程: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木合同工程内容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并报本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单位工程。1.2.4 日期1.1.43 总工期:17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5、:2023年7月14日计划完工日期:2023年12月31日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1.7 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工地监理机构驻地。1.8 转让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允许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2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2.3.1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1)发包人提供工程施工临时用地。(2)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工程施工期内。(3)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施工临时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拌和场、仓库等。如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之外另需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向当
6、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4)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补充:代建人的职责和权力:(1)协助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2)管理有关合同、文件和图纸;(3)监督有关参建单位与有关专业工作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4)开展项目各参建方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建设管理情况;(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参与并监督项目施工以及与项目建设
7、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有关招标工作;(6)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4.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本项补充:(1)做好农民工工作。签订合同前必须提供现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户转出)或银行保函等担保形式。担保金额为合同造价的%(根据鲁人社发(2023)11号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区分:(一)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
8、超过500万元;(二)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含)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存储金额不超过IOO万元;(三)合同额在IO(X)万元以上(含)至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45万元;(四)合同额在IOOO万元以下(不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存储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存储比例可视情下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0.5%。具体由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按照鲁水建字(2018)19号文件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
9、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工资等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工资制度,400万以上项目承诺将本项目纳入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落实欠薪清偿责任。承包人严格按照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项目所在地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协议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与发包人、开户银行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对专用账户的设立和代发管理予以约定,专用账户不得办理其他结
10、算业务,不得使用网银代发功能。专用账户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开立,专用账户名称为承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预留银行印鉴,应当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并按文件要求,由施工企业劳资员实时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的资料上传工作。承包人应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并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等复印件备查,并负责核验、留存劳务公司和分包公司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措施,在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农民工花名册、进退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并负责汇总劳务公司、分包企业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及时报送发包人及负责该项目监管的水行
11、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设置农民工实名制通道及考勤机系统。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及时计量、支付工程款,并根据承包人每月提报的已完施工产值中的人工费清单,于每月10日前将人工费足额拨付至专用账户。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不低于12%,并满足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求。承包人应委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专用账户只能用于该项目划拨人工费和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多个项目共用或挪作他用。承包人应通过银行卡,按月足额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对于具有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承包人可委托银行通过专用账户按月代发工资。承包人应每月向发包人及负责该项目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关本项目所有用工人员
12、工资发放明细。工程合同完工验收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专用账户撤销监管申请(包括工资结算情况和无拖欠工资承诺等),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可凭发包人同意撤销监管证明,到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办理撤销监管手续。专用账户监管撤销后,账户余额划至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2)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的安全,必须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调度指挥。由于承包人施工需要设置在河道(或行洪区)内的所有设施,在汛前必须完全拆除,不能对防汛造成任何影响。(3)承包方对施工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政
13、策、法律、规章、标准和制度。承包人必须按照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聊城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提升工作方案聊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聊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聊城市水利工程大气污染督导检查表有关要求,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施工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组织,建立健全施工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围挡完整干净;物料堆放整齐,覆盖严密;喷淋雾炮常开降尘;道路硬化湿润;施工车辆冲洗到位;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扬尘防治措施。承包人应在施工工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准入制度,施工期间按要求做好机械排放登记管理,确保使用国三及
14、以上或者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落实“七个禁止”(禁止未编码喷码、禁止编码喷绘不规范、禁止超标未整改或冒黑烟、禁止虚假环保号码、禁止已安装定位装置擅自拆装、禁止不符合排放控制区要求、禁止纳入淘汰名单范围的机械进场)。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政策要求,造成环境污染,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出现严重情况时,发包人按程序上报将承包人纳入失信企业名单;承包人因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被环保部门发现并通报,发包人有权按规定取消承包人绿色工地申报资格,并与工业企业绩效分级考评结果挂钩。(4)承包人必须设计好施工材料卸货地点,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材料的场内二次倒运等工作。(5)现场考察:投标人在
15、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应视为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和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检查。(6)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终身责任人。(7)承包人与地方的协调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搞好施工协调,争取地方积极配合,积极配合做好征迁工作。承包人应自行了解当地政府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并计入投标报价。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采取施工作业,除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安全措施外,还应提前与当地政府和周围群众进行沟通协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的生产活动,由此带来的系列问题有承包人自行解决。为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工作及相互影响,承包人施工范围与其他承包人相邻的IOOm范围内的施工应服从现场发包人代表及监理人的协调。(8)边界及界桩管理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期间的边界及界桩管理工作。从发包人交付用地开始,直到标段完工验收期间,要保证边界清晰准确,界桩完好无缺、位置精确。施工过程中,出现界桩挪动、损坏、丢失的,由承包人负责委托工程勘界单位埋设,相关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管理界桩的承包人承担。标段验收前,由发包人组织现场建管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勘界单位及承包人对边界及界桩管护工作进行验收和移交,边界及边界桩未验收者,承包人不得撤离工地。(9)施工测量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