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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对公共需求不予理睬,社会与制度缺乏公开性。为此,威廉斯得出结论说,功利主义提出的许多重要问题,应当在比功利主义更有意义的语境中深入探讨,功利主义消失的日子不会太远了。当然,他所谓的消失,旨在强调不应该将功利主义应用于道德规范相关的社会价值领域。由此,我们再次回到帕森斯的主张上来:经济理论的着眼点,集中于手段、目的关系中的一个主要的小部分,即稀缺资源当中对稀缺手段进行分配的冏题。由此,经济效用的地位得到确立,尽管效率和利益追求的稳定性,需要其他非功利的手段、目的给予支持。3.人格完整性、人的发展与社会价值回归佩鲁的“以人为中心”的新发展观,试图把社会价值从退化的功利主义环境中拉回来。在他看来,
2、资本主义工业化和知识技术水平的提高,并未伴之以伦理教育发展。在致富已经成为目的本身的情况下,穆勒的道德原理丧失了实践意义。而美国生活方式的传播,在助推经济主义的同时,颠倒了人们的观念,利益至上促使社会价值贬值,加速了传统功利主义蜕变为粗俗的享乐主义。这种蜕变改变了形塑人格和社会结构的动力基础,典型表现为:在资本主义生产体系控制消费体系以维持再生产循环的现实条件下,广告、时尚充当了消费偏好创造的主要工具,这种技术路径本身蕴含了生产和消费不稳定。也就是说,技术或经济发展自身,不能创造稳定的社会秩序与完整人格。反映到人的发展问题上,就是理斯曼等所谓他人引导型社会中个体自主性受到抑制,个体对安全感的需
3、求以及顺从于同侪群体,成为社会不稳定的表现。可以这样说,随着需求层次的上升,个体与社会的联系将越来越紧密。按照马斯洛心理需求动力学观点,需求的满足是按照顺序进行组织的:生理需要尚未得到满足时,将作为“优势需要”主宰个体行为,迫使所有能力为满足这一需要服务;低层次需要得到会对公共需求不予理睬,社会与制度缺乏公开性。为此,威廉斯得出结论说,功利主义提出的许多重要问题,应当在比功利主义更有意义的语境中深入探讨,功利主义消失的日子不会太远了。当然,他所谓的消失,旨在强调不应该将功利主义应用于道德规范相关的社会价值领域。由此,我们再次回到帕森斯的主张上来:经济理论的着眼点,集中于手段、目的关系中的一个主
4、要的小部分,即稀缺资源当中对稀缺手段进行分配的冏题。由此,经济效用的地位得到确立,尽管效率和利益追求的稳定性,需要其他非功利的手段、目的给予支持。3.人格完整性、人的发展与社会价值回归佩鲁的“以人为中心”的新发展观,试图把社会价值从退化的功利主义环境中拉回来。在他看来,资本主义工业化和知识技术水平的提高,并未伴之以伦理教育发展。在致富已经成为目的本身的情况下,穆勒的道德原理丧失了实践意义。而美国生活方式的传播,在助推经济主义的同时,颠倒了人们的观念,利益至上促使社会价值贬值,加速了传统功利主义蜕变为粗俗的享乐主义。这种蜕变改变了形塑人格和社会结构的动力基础,典型表现为:在资本主义生产体系控制消
5、费体系以维持再生产循环的现实条件下,广告、时尚充当了消费偏好创造的主要工具,这种技术路径本身蕴含了生产和消费不稳定。也就是说,技术或经济发展自身,不能创造稳定的社会秩序与完整人格。反映到人的发展问题上,就是理斯曼等所谓他人引导型社会中个体自主性受到抑制,个体对安全感的需求以及顺从于同侪群体,成为社会不稳定的表现。可以这样说,随着需求层次的上升,个体与社会的联系将越来越紧密。按照马斯洛心理需求动力学观点,需求的满足是按照顺序进行组织的:生理需要尚未得到满足时,将作为“优势需要”主宰个体行为,迫使所有能力为满足这一需要服务;低层次需要得到1.公平与效率效率与公平的位序排列上,按照斯玛特的意见,功利
6、主义将幸福最大化置于公平分配之前,或者我们通常所谓效率优先于公平。罗尔斯对此提出了相反的建议,并尝试以一种自由主义契约论(或者斯玛特称之为“限制性的义务论”)取代功利主义,他给出了如下理由:在西季威克那里得到最系统阐述的古典功利主义,其主旨是如果一个社会制度安排能够最大化个体和总体满足,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组织来的,因而也是正义的。由此,功利主义的突出特征在于直接涉及个体如何在不同时间分配他的满足,但不关心满足的总量如何在社会个体之间进行分配。这就造成了一个理论问题,即原则上没有理由否认一些人分享了较大利益而另一些人的利益被剥夺。为此,罗尔斯给出了其公平优先的位序排列:(1)第一原则:自由优
7、先性。即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2)第二原则:公平优先于效率(或差别)。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使其适合于促进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在机会公平的条件下把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于是,罗尔斯认为公平正义在以下方面与功利主义有重要区别:公平正义属于义务论,一个正义的社会体系确定了一个范围,个体必须在这个框架内确定自己的目标,同时,社会也提供了一个权利、机会和满足手段的结构,人们可以在其中公平地追求目标。基于这种认识,罗尔斯设想了实现一种满足公平正义原则的制度安排纯粹程序的正义,其支撑点是责任/权利和立宪民主制度,包括以下步骤
8、:第一阶段,基于上述公平正义两原则,设计一种正义程序,即确保产生正义结果的民主制度;第二阶段,从正义的、可行的程序安排中,挑选出那种最能导致正义的有效的立法程序安排,以便后续将被效率与公平的位序排列上,按照斯玛特的意见,功利主义将幸福最大化置于公平分配之前,或者我们通常所谓效率优先于公平。罗尔斯对此提出了相反的建议,并尝试以一种自由主义契约论(或者斯玛特称之为“限制性的义务论”)取代功利主义,他给出了如下理由:在西季威克那里得到最系统阐述的古典功利主义,其主旨是如果一个社会制度安排能够最大化个体和总体满足,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组织来的,因而也是正义的。由此,功利主义的突出特征在于直接涉及个体
9、如何在不同时间分配他的满足,但不关心满足的总量如何在社会个体之间进行分配。这就造成了一个理论问题,即原则上没有理由否认一些人分享了较大利益而另一些人的利益被剥夺。为此,罗尔斯给出了其公平优先的位序排列:(1)第一原则:自由优先性。即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2)第二原则:公平优先于效率(或差别)。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使其适合于促进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在机会公平的条件下把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于是,罗尔斯认为公平正义在以下方面与功利主义有重要区别:公平正义属于义务论,一个正义的社会体系确定了一个范围,个体必须在这个框
10、架内确定自己的目标,同时,社会也提供了一个权利、机会和满足手段的结构,人们可以在其中公平地追求目标。基于这种认识,罗尔斯设想了实现一种满足公平正义原则的制度安排纯粹程序的正义,其支撑点是责任/权利和立宪民主制度,包括以下步骤:第一阶段,基于上述公平正义两原则,设计一种正义程序,即确保产生正义结果的民主制度;第二阶段,从正义的、可行的程序安排中,挑选出那种最能导致正义的有效的立法程序安排,以便后续将被效率与公平的位序排列上,按照斯玛特的意见,功利主义将幸福最大化置于公平分配之前,或者我们通常所谓效率优先于公平。罗尔斯对此提出了相反的建议,并尝试以一种自由主义契约论(或者斯玛特称之为“限制性的义务
11、论”)取代功利主义,他给出了如下理由:在西季威克那里得到最系统阐述的古典功利主义,其主旨是如果一个社会制度安排能够最大化个体和总体满足,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组织来的,因而也是正义的。由此,功利主义的突出特征在于直接涉及个体如何在不同时间分配他的满足,但不关心满足的总量如何在社会个体之间进行分配。这就造成了一个理论问题,即原则上没有理由否认一些人分享了较大利益而另一些人的利益被剥夺。为此,罗尔斯给出了其公平优先的位序排列:(1)第一原则:自由优先性。即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2)第二原则:公平优先于效率(或差别)。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
12、应当这样安排,使其适合于促进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在机会公平的条件下把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于是,罗尔斯认为公平正义在以下方面与功利主义有重要区别:公平正义属于义务论,一个正义的社会体系确定了一个范围,个体必须在这个框架内确定自己的目标,同时,社会也提供了一个权利、机会和满足手段的结构,人们可以在其中公平地追求目标。基于这种认识,罗尔斯设想了实现一种满足公平正义原则的制度安排纯粹程序的正义,其支撑点是责任/权利和立宪民主制度,包括以下步骤:第一阶段,基于上述公平正义两原则,设计一种正义程序,即确保产生正义结果的民主制度;第二阶段,从正义的、可行的程序安排中,挑选出那种最能导致正义的有效的
13、立法程序安排,以便后续将被效率与公平的位序排列上,按照斯玛特的意见,功利主义将幸福最大化置于公平分配之前,或者我们通常所谓效率优先于公平。罗尔斯对此提出了相反的建议,并尝试以一种自由主义契约论(或者斯玛特称之为“限制性的义务论”)取代功利主义,他给出了如下理由:在西季威克那里得到最系统阐述的古典功利主义,其主旨是如果一个社会制度安排能够最大化个体和总体满足,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组织来的,因而也是正义的。由此,功利主义的突出特征在于直接涉及个体如何在不同时间分配他的满足,但不关心满足的总量如何在社会个体之间进行分配。这就造成了一个理论问题,即原则上没有理由否认一些人分享了较大利益而另一些人的利
14、益被剥夺。为此,罗尔斯给出了其公平优先的位序排列:(1)第一原则:自由优先性。即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2)第二原则:公平优先于效率(或差别)。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使其适合于促进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在机会公平的条件下把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于是,罗尔斯认为公平正义在以下方面与功利主义有重要区别:公平正义属于义务论,一个正义的社会体系确定了一个范围,个体必须在这个框架内确定自己的目标,同时,社会也提供了一个权利、机会和满足手段的结构,人们可以在其中公平地追求目标。基于这种认识,罗尔斯设想了实现一种满足公平正义原则的
15、制度安排纯粹程序的正义,其支撑点是责任/权利和立宪民主制度,包括以下步骤:第一阶段,基于上述公平正义两原则,设计一种正义程序,即确保产生正义结果的民主制度;第二阶段,从正义的、可行的程序安排中,挑选出那种最能导致正义的有效的立法程序安排,以便后续将被效率与公平的位序排列上,按照斯玛特的意见,功利主义将幸福最大化置于公平分配之前,或者我们通常所谓效率优先于公平。罗尔斯对此提出了相反的建议,并尝试以一种自由主义契约论(或者斯玛特称之为“限制性的义务论”)取代功利主义,他给出了如下理由:在西季威克那里得到最系统阐述的古典功利主义,其主旨是如果一个社会制度安排能够最大化个体和总体满足,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组织来的,因而也是正义的。由此,功利主义的突出特征在于直接涉及个体如何在不同时间分配他的满足,但不关心满足的总量如何在社会个体之间进行分配。这就造成了一个理论问题,即原则上没有理由否认一些人分享了较大利益而另一些人的利益被剥夺。为此,罗尔斯给出了其公平优先的位序排列:(1)第一原则:自由优先性。即每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