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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二级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属二级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除有特殊规定以外,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二级学院党委会议先行研究通过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
2、,一般先由二级学院党委会议进行政治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第三条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二级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包括:(一)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二)研究决定二级学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重大工作措施,讨论通过二级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三)审定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四)研究决定二级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科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
3、设、国际化办学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五)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与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群团工作中涉及行政事务的重要事项(如机构、人员、经费等)。(六)研究决定教职工岗位评聘、工作考核、绩效分配、师生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七)审定二级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收支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八)研究决定二级学院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九)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第三章会议组织第五条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根据议题内容决定。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第六条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
4、书记或院长主持。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群团工作的,由党委书记主持,涉及行政事务的,由院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且书记或院长又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第七条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二级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固定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确定。第八条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特殊情况由书记院长商议决定是否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第九条会议通知、材料准备、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等会务工作由二级学院党政办公
5、室负责,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第四章议题确定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最终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第十一条会议由书记、院长提议召开。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应将议题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第十二条凡未经书记、院长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或属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不得列入会议的议程。第五章议事程序和要求第十三条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和方案,然后展开讨论。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
6、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议题。第十四条会议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主持人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最后作出结论;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决定,表决时,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应回避。第十六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由会议记录人起草会议纪要送阅。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根据决定的内
7、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或向本学院教职工通报。第十八条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按保密规定追究责任。第六章议定事项的执行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需要行文时,属于党的工作事项,由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行文;属于行政的工作事项,由二级学院行政行文;属于交叉或综合性工作的,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合行文签章。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党政班子成员及其他责任人要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党政联席会议决议需向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报送时,需书记和院长联名签字后方可送交。第二十一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书记、院长汇报,或建议提请复议。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决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