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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示范条款A本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A.1本工程按照(施工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施工时间周期)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划分方式如下:(备注:按照施工形象进度划分时,房屋建筑工程一般可按照基坑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含基坑围护工程)、0.00以下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多层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完成、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工程每10层)、装饰及安装工程等划分节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采取分段、分单项、分部位、分专业的形式划分节点。按照施工时间周期划分时,可结合工期以月、季、半年、年来划分。)A.2施工过程结算周期的结算范围包括本周期验收合格的工程量。除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设计图纸进行计量的部
2、分外,合同内规定的价款调整事项,如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法律法规变化、政策性调整、物价变化、暂估价调整等,在发生时应一并计入本周期施工过程结算。A.3工程造价中总价措施费、规费等通过费率计取的费用,按照如下方式结算:(备注:上述费用可按照每个结算周期完成的工程量作为基数分期计算,也可约定在最后一个结算周期一次性结算。)A.4过程结算文件应按竣工结算文件要求进行编制。结算资料包括且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A.5每个施工过程结算周期的工程内容完工并质量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按照以下第一种方式
3、约定报送和审核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时限:第1种方式:统一规定承包人在(21)日(备注:不得超过28日)内向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服务单位)报送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42)日(备注:不得超过60日)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审核、确认。第2种方式:各节点分别规定序号过程结算节点承包人报送时限发包人审核时限1(土石方工程)(14 日)(28 日)2(桩基工程)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报送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可以依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确定当期工程量和价款。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A.6发包人确认过程结算文
4、件后,按照以下第种方式约定过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时限和比例:第1种方式:统一规定发包人应在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当期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比例为(90%)。(备注:按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80%-97%)第2种方式:各节点分别规定序号过程结算节点价款支付时限价款支付比例1(土石方工程)(14S)(97%)2(桩基工程)发包人支付过程结算价款时,工程预付款按照约定的预付比例扣除,之前预付的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也应根据预付方式进行扣除。发包人逾期支付过程结算价款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时间为自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A.7施工过程结算中产生计量、计价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处理。在本周期约定的审核确认时限前7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争议部分顺延到下一个结算周期,无争议部分应在约定时限内办理施工过程结算。争议处理完毕后,争议涉及价款在下一个结算周期中解决。A.8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在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基础上汇总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对已确认部分不再重复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