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联合发布十起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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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联合发布十起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2年6月9日)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目录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古柏渡某旅游区违法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米邦沱码头侵占岸线行政公益诉讼案三、江苏省扬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某公司占用廖家沟河道公益诉讼案四、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推动盂县龙华口水库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五、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龙海镇万田村地热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六、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抽取地下水行政公益诉讼案七、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地下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2、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甲等七人危害钱塘江海塘防洪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九、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人长江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诉林某泉等九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古柏渡某旅游区违法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黄河行洪安全 “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要旨】针对黄河流域“四乱”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机制作用,与河长办密切协作,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拆除黄河河道大型违建旅游设施,彻底消除长期存在的黄河行洪安全隐患,有效保障黄河安澜。【基本案情】古柏渡是有2000多年

3、历史的九曲黄河著名渡口,位于河南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某旅游区位于荥阳市王村镇黄河岸边,于2013年11月获批开建。建设期间,超规模建设、非法建设等问题突出,其中部分建设项目涉及荥阳市黄河王村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蹦极塔位于黄河河道中心,严重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调查和督促履职】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荥阳市院)在“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发现该问题线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展开调查,发现2016年、2017年,荥阳黄河河务局曾两度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开发企业一直未落实整改。2020年9月,根

4、据“河长+检察长”制工作要求,河南省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河长办)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院)移送该问题线索。因该旅游区是当地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投资多、存续时间长、整治难度大,河南省院研判决定,由河南省院和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郑州市院)共同督办,荥阳市院具体办理,通过一体化办案推动问题解决。经现场走访,查阅行政执法资料,与省河长办组织召开省、市、县相关行政机关联席会议,检察机关依法厘清并确认了旅游开发企业违法建设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当地政府及河务管理部门对黄河河道管理、保护与治理负有监管职责。2020年

5、9月21日,在河南省院和郑州市院指导下,荥阳市院分别向荥阳市王村镇人民政府、荥阳黄河河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荥阳市王村镇人民政府尽快清理整治违建设施,消除黄河河道行洪隐患;建议荥阳黄河河务局积极协助开展整治工作,及时了解把握进展情况,加强督导检查,合力推动违建全面清除。检察建议发出后,河南省院会同省河长办、河南黄河河务局以及相关单位,定期实地查看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河道内违建设施的拆除难题,指导施工单位架设栈桥,加快施工进度,督促企业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按期完成拆除工作。荥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由市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问题整改工作专班,每日向检察机关和河长办通报违建项目清理工作

6、情况。经各方共同努力,2020年11月,施工难度最大的蹦极塔及横跨黄河两岸的附属设施全部拆除;同年12月底,位于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违建设施全部拆除,并完成现场清理工作。2021年1月12日,荥阳市河长办和荥阳市院组织市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河务局等单位到现场实地查看、验收整改情况,确认某旅游区违建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典型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依托“河长+检察长”机制,与三级河长办密切协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履职,凝聚合力,帮助旅游开发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拆除清理工作。本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助力解决黄河“四乱”问题、服务保障黄河

7、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典型代表。案例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米邦沱码头侵占岸线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江岸线保护“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要旨】针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侵占长江岸线问题,检察机关全面调查岸线侵占情形,发挥三级院联动优势,充分运用“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推动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解决。【基本案情】2010年10月,何某某租赁江津米邦沱码头1900平方米场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期限至2030年。20年起,何某某在米邦沱码头修建某便民菜市场,并改扩建某修车厂及附属设施1000余平方米,侵占长江岸线。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中央广播电

8、视总台联合发布2020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以下简称警示片)指出,某便民菜市场等设施侵占长江自然岸线,影响长江河道行洪安全,侵犯社会公共利益。【调查和督促履职】2021年1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津区院)在走访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时获悉本案线索,依法立案开展现场勘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月28日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重点案件。江津区院调查查明,警示片所指某便民菜市场侵占岸线情况属实,且行政机关已着手组织整改。但与菜市场相邻的由何某某所扩建汽修厂、洗车场存在同类岸线侵占问题,却未被纳入整改范围。为此,江津区院会同区水利局(区河长办)等开展巡查,并联合上级检察机关实地走访勘查,查明

9、:何某某未经河道管理部门同意且未办理相关手续,采用彩钢、砖混结构私自改扩建汽修厂、洗车场,相关固定设施侵入长江河道岸线10余米,存在妨害行洪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江津区水利局对辖区河道实施统一管理,对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1年4月12日,江津区院向区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河道管理职责,对某汽修厂在长江河道内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的行为进行查处,消除河道行洪隐患。同时,建议加大对辖区内河道巡查力度,加强整治破坏河道的违法行为。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江津区院持续跟踪督促,并掌握行政机关反馈的整改困难:一是警示片所指“某便民菜市场等设施”是否包括汽

10、修厂、洗车场存在争议;二是某汽修厂建设项目系由原江津区市政园林局报区政府批复同意建设,改、扩建情况有其历史渊源;三是汽修厂、洗车厂系民营企业,涉及民生利益,存在一定整改难度。针对以上认识分歧,江津区院依托全市“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与区水利局加强沟通,多次召开工作联席会,对整改难点逐条会商,共同确定统一整改思路和措施。双方牵头召开由城管、环保、住建等多个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推进会,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任务分解,共同上门听取某汽修厂当事人意见,耐心对其释法说理,在法律范围内帮助解决其合理诉求,打消拆迁顾虑,并及时主动向上级部门汇报,促成江津区政府2次组织召开汽修厂拆除专题会议,协调开展协议搬迁。同时

11、检察机关针对涉案便民菜市场系老城区居民主要生活物资采购地的现实问题,提出设置、规范管理临时蔬菜市场、给予搬迁企业补偿等务实建议。本案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河长办公室、江津区委多方协调,重庆市水利局现场指导,江津区政府出台整改工作方案,责成区水利、城管、商委等多部门联动整治,限期依法拆除某汽修厂等侵占河道、岸线的违规固定构建筑物。2021年5月17日,区水利局向何某某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并就拆除搬迁合规补偿与其磋商达成一致意见。截至同年10月31日,本案已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共拆除影响行洪永久性固定建筑物1300余平方米(汽修厂1132平方米,菜市场170平方米),改造临时摊位约700平方米

12、,整形恢复岸线120米,妨害行洪安全隐患彻底解除。2022年1月5日,涉案侵占长江岸线问题经核查验收,现已完成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销号工作。【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时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检察机关针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反馈问题,以点带面全面调查,依托协作机制加强与水利主管部门沟通,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协调做好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和群众正常生活等有关工作,提出妥善处理民生问题工作建议,确保整改后社会秩序平稳安定,实现长江岸线保护、环境生态修复、居民生活得到保障的良好办案效果。案例三江苏省扬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某公司占用廖家

13、沟河道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岸线保护一体化办案【要旨】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督促水利部门加强河湖岸线保护,拆除占用河道违章建筑,保障城市饮用水源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规定,促成多方联动履职,引入涉案公司参与诉前磋商,形成保护合力;以办案促进公司合规经营,实现生态公益和企业效益共赢;依法完善机制建设,系统化打造涉水领域长效治理方案。【基本案情】廖家沟是淮河入江泄洪主要河道之一,北接邵伯湖,南连长江,是江苏省扬州市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2012年7月,扬州某建材公司未经水利等行政部门许可,在廖家沟非法占地26亩,建设搅拌站、办公用房等设施。2013

14、年至2019年,扬州市广陵区水利局多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拆除违章建筑物等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在限期内未予拆除,仍长期占用河道,损害社会公益。【调查和督促履职】2019年10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陵区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扬州某建材公司占用廖家沟建设违章建筑,问题持续多年,严重危害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与河道行洪安全。同年10月底,广陵区院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走访水利、属地镇政府等多个部门,调取执法材料、查明基本案情,发现扬州市广陵区水利局针对该案问题多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在某公司未自行清理的情况下,该局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拆除,致使社会公益持续遭受损害。同年1

15、1月11日,广陵区院依法对水利、属地镇政府等行政机关分别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各方全面履职,合力整治。鉴于该建材公司存在侵占河道危害公益的违法行为,广陵区院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扬州市院)移送线索。扬州市院于同年11月6日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之后多次对公司负责人开展询问谈话,分析法律风险,提供合理建议;协调统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程序,为企业参与沟通营造良好条件。之后,扬州市院指导广陵区院组织水利、属地镇政府等多个部门开展行政磋商,引入涉案公司,召开司法、行政、民事三方圆桌会议,共同制定整改方案;水利部门在企业确保拆除的同时,允许一定宽限期,赢得企业理解配合。2020年初,该建材公司按时拆除全部违章建筑,多年问题终被解决。扬州检察机关和水利部门在加强个案协作基础上注重普遍预防,完善水域治理。扬州市院与扬州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联合建立市“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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