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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移交制度为保证档案信息资源安全保管、合理利用,规范档案移交各环节工作,根据档案法和其它档案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一、本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科室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按要求归档完毕后,及时向档案室移交。二、移交的档案资料,要保证按归档要求,做到整理规范,档号编制规范,编目清晰,并编制好移交清册。移交档案时,档案目录(含电子目录)一并移交。三、移交人员同档案人员在档案室办理交接手续。档案人员对照移交清册,对移交人员移交的档案逐一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档案交接文据上签字。档案交接文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四、移交人员根据要求,对不符合移交质量的档案,有权要求移交人员重新整理后再移交。五、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后,必须办完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办理调离手续。六、对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的情况要认真登记,为统计和移交工作作好准备。七、移交登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有综合性的报表,又要有详细的明细表,要做到帐物相符、账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