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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长至少要具备这4种法治思维在依法治校过程中,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是校长实施一切决策、管理行为的原点和初衷。在朝着保障师生权益、增进师生福祉的方向行进中,既要保证目的的合法性,又要保证手段、方式的合法性。衡量一所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高低,关键看学校的管理者能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来经营、治理学校。何谓法治思维?何谓法律手段?二者有何关系?法治思维是指人们综合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的思维过程。法律手段则是指具体的、微观的法律活动方式,包括立法、司法、执法以及人们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各种外在的行为活动。法治思维处于前提
2、、基础、本源的地位,没有法治思维就不可能有法律手段。那么,在依法治校实践过程中,作为管理者的校长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思维呢?一、规则思维,法治社会是规则之治。这里的规则,首先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它是社会治理的最高规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违反。其次还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它们往往是针对某一区域或某一领域的特定问题而专门制定的,在特定区域或者特定领域从事专门活动的主体都应当予以遵守。再次,还包括各个组织、单位自行制定的内容不违法的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这些章程、制度以其内容的具体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组织、单位内部成员的行为引导起着法律、法规和规
3、章所不可替代的作用。规则思维要求校长在治理学校的过程中,要树立“两个意识”:一是“底线”意识。校长作出任何决策,从事任何管理活动,都要从“是否合法”出发点来思考和处理问题,做到“违法之事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得违反、突破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确定的边界范围,不得违法增加、扩大管理者的权力范围或者违法增加、扩大被管理对象的义务、责任范围。二是“立法”意识。校长要在本校建立起“规则之治”,通过制定合法的章程和完备的规章制度,实现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和社会效益。需要强调的是,规则一旦制定出来,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非经特定的程序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此外,任何人在规则面前
4、一律平等,无人享有“法外”特权。二、权利本位思维法治的缘起和发展始终与限制权力、保障权利联系在一起,可以说,法治的根本宗旨就在于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但权利和义务的地位并不是同等的。在两者关系中,权利是第一性、决定性的因素,义务则是第二性、从属性的因素。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也即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在依法治校过程中,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是校长实施一切决策、管理行为的原点和初衷。相反,为了追求所谓的管理目的而侵害、牺牲师生合法权益的任何行为,都是与依法治校的宗旨背道而驰的。在朝着保障
5、师生权益、增进师生福祉的方向行进中,既要保证目的的合法性,又要保证手段、方式的合法性。如果某一行为有可能侵犯师生或者第三方的法律权利,哪怕其目的再为正当,学校也应当坚决予以摒弃。三、程序正义思维法谚云:“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此处“看得见的方式”,就是指程序正当、程序正义,即程序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人们之所以追求程序正义,是因为正当的程序一方面可以防止公权力恣意滥用,遏制腐败,另一方面可以保障人权,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因公权力的恣意和暗箱操作而遭受侵害。作为法治文明的标志性成果之一,程序正义也是人治与法治、专制与民主的分水岭。学校管理既要追
6、求“实体正义”,也要追求“程序正义”,树立“程序正当”“程序违法则结果无效”的现代法治观念。避免出现“好心办坏事”、作出的决定被司法裁决推翻等情况。四、证据思维法律工作者非常重视证据,因为证据是“诉讼之王”,是当事人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凭据,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的基础。对于校长等管理者而言,培育、养成证据思维,有利于学校更好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从而达成依法治校的目标。养成证据思维,要求学校管理者在决策、管理过程中,要有证据意识,注意形成、保留各种证据,学会合法搜集、固定各类证据。在与第三方发生矛盾纠纷时,要会利用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处理违纪事件或者居中调解、裁决师生之间的纠纷时,要重视证据的作用,不偏听偏信,从而在个案的处理中实现公平、公正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