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 文档编号:96484 上传时间:2023-03-06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4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doc_第6页
第6页 / 共16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doc_第7页
第7页 / 共16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doc_第8页
第8页 / 共16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doc_第9页
第9页 / 共16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doc_第10页
第10页 / 共16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doc_第11页
第11页 / 共16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doc_第12页
第12页 / 共16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doc_第13页
第13页 / 共16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doc_第14页
第14页 / 共16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doc_第15页
第15页 / 共16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doc_第16页
第16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doc(1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8号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商务部 部 长吕福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二三年九月四日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

2、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第四条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

3、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的许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未经许可和登记注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不得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第五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管理。第二章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4、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二)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三)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五)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资检验鉴定机构为国务

5、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四)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五)质量管理文件;(六)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七)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八)从事检验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九)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条 国家

6、质检总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国家质检总局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核许可的签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人凭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许可文件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第三章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

7、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三)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元;(四)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跨国经营能力;(五)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六)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003年12月11日前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暂不允许外资控股。2005年12月11日前暂不许可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

8、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申请设立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检测条

9、件、技术能力材料;(五)质量管理文件;(六)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七)投资各方在本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八)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九)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国家质检总局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人凭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文件,向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

10、质检总局对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文件;(二)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大型企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意见;(四)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任命书;(五)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项目建议书。(六)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七)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 商务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9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同意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外商

11、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人凭商务部颁发的许可文件及相关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十九条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领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接受委托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或转让股权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第二十一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换发资格证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破产、解散和关闭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注销资格证书手续。第二十二条 直属检

12、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会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日常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检查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机构的设立、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二)资本金或者出资额;(三)业务经营状况;(四)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五)管理和内部控制;(六)从业人员资格;(七)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活动。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换发证书。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13、应当在每年5月30日前如实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供上一年度的业务报告、财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情况报告,年审报告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经审核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其机构资格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中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人员实行考核和资格审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人员发生变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变动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其它检验鉴定机构兼职执业。第二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对进出口商

14、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文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检验鉴定工作质量实施检查;可以对其检验鉴定的商品实施抽查检验;可以查阅和复制当事人有关资料,被检查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必须予以配合。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鉴定证书应当由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对经举报、投诉或者其它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进行调查,并可以对其检验鉴定结果进行复查。第二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对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时知悉的商业及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机构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建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视情节轻重责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其它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