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质灾害防治中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哪些违规或不履责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责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在地质灾害防治中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哪些违规或不履责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责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docx(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在地质灾害防治中,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哪些违规或不履责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责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参考法律与政策: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