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拐卖妇女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应有所作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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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理拐卖妇女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应有所作为近日,治理拐卖妇女问题成为公众讨论焦点。拐卖妇女是侵犯基本人权、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必须从严规制。一直以来,国家政策层面对拐卖妇女犯罪的打击从未停止。2021年公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中,均明确指出要严打拐卖妇女犯罪,体现了保护妇女基本人权、维护妇女生命安全的根本立场。学术界展开了热烈讨论治理拐卖妇女问题也引发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刑法学者就“是否应当提高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进行辩论。认为“应当提高刑罚”的学者指出,其一,若在同一行为下,买卖双方刑罚悬殊,会传递出错误的价值信号,误导社会观念,

2、影响刑事司法过程;其二,立法虽非一劳永逸,但法律必须明确表明态度,才有可能解决问题。而持“不应该提高刑罚”立场的学者则认为,其一,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往往伴随着非法拘禁、强奸、虐待等犯罪行为,综合评价后数罪并罚刑期并不低;其二,解决拐卖妇女问题的关键在于执法而非立法,提高收买行为的法定刑反而会造成更多的犯罪黑数。同时,也有学者认为是否需要提高刑罚的判断不能仅依靠理论研究,而是需要超越法教义学的限制,引入社会科学方法,对拐卖妇女刑罚的社会效果进行定量定性地实证分析。不可否认,无论是立法提高刑期,还是加强执法,都是治理拐卖妇女问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但是也应当意识到,刑法不是治理社会问题的万能药,刑法

3、作为最后手段,主要作用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的审判追责,而拐卖妇女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事前的规范预防、受害人的安置问题需要社会法,尤其特殊群体保障法律规范发挥作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应考虑反拐问题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在修订,正是回应社会关切的良好契机,在法律的修订中切实落实妇女权益保障,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现阶段,妇女权益受损问题的综合治理仍有不足,需要在修法中予以考虑,具体分析如下:其一,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监督问责机制不到位。良好的法律和政策,必须配合严格的法律责任机制,才能保障实施效果。妇女权益保障法虽

4、然明确了相关单位保障妇女权益的义务,但有相当一部分条款为宣示性条款,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责任多表述为“责令改正”,违法的惩戒、追责力度较轻,使得相关责任人和相关单位违法渎职并不需要付出太多的代价。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民政部门对婚姻自由的落实情况、计生部门对生育自主的监督救助等,理应在发现、识别和解救被拐妇女中发挥更大作用。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亦仅对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问责机制,这也导致了现实中被拐卖妇女发现困难、识别困难、解救困难的问题。其二,拐卖受害人被解救后的持续性救助机制缺位。据分析,在缺乏问责机制之外,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子女的救助安置责任可能也导致了地

5、方政府不愿意深入追查拐卖妇女案件。惩治犯罪分子确是打击拐卖妇女的重要手段,但刑事审判的终结并不意味着被拐卖妇女权益保障的完结,后续的安置工作对于被拐卖受害者及其家庭而言更为重要。被拐卖受害人往往面临身心健康的损害,长期脱离原有社会关系,丧失就业技能与生活来源,亟须救助与安置。目前,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被拐卖受害者的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还有待完善,救助安置的责任主体、政策、标准等都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导致被解救的受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助,难以适应社会。与此同时,被拐卖受害人通常还面临沉重的子女养育负担,也缺乏相应的责任分摊机制缓解被拐卖妇女的养育压力,使其面临再次陷入生活困难的风险。其三,缺乏社会

6、力量参与被拐卖妇女解救、救助的协同机制。完善强有力的打拐工作机制,不仅要有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更需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关爱妇女的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被拐卖妇女的解救、救助以及性别平等价值观的宣传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为救助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方面具有优势。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尚未明确其主体地位,更未对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导致社会力量缺乏激励与引导,推进工作存在困难。切实发挥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基本法的功能对于上述不足,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应作出有效回应,切实发挥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基本法的功能,具体包括:第一,应规定行之有效的法律责任和监督问责机制。首先,

7、应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章“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中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措施,比如将防止拐卖妇女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其次,在涉及妇女权益的不同行政环节中规定政府部门发现、识别被拐卖妇女的责任。例如,各地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履行审查义务,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计生部门在发现妇女非自愿生育或生育会对其身体和精神造成损害时,应当积极提供保障和救助;公安机关在办理户籍登记时应履行审查报告义务,接到相关报案后应当立即展开侦查,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相关负责人及相关单位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失职渎职的,均应明确相应法律责任。第二,

8、应完善解救拐卖受害人后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机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之后的后续救助是涉及多方主体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基本法层面建立健全协作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发挥社区功能,加强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其中,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心理疏导;民政部门应当帮助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同时配合法院重新确认被拐卖妇女的婚姻效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回归社会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应当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

9、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第三,应明确社会组织参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地位,完善工作机制,探索引入公益诉讼等制度。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一方面要在法律中明确相关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完善其运作规则;另一方面则要强化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履职,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社会救助机构、福利管理机构等部门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强制报告义务。此外,对于涉及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探索将其纳入法律确立的公益诉讼制度范围,明确诉讼主体,拓宽维权渠道。前不久发生的个案反映出拐卖妇女问题的现实之痛,反映出当前基层社会治理,尤其是妇女权益保障环节的不足与局限。在辩证地看待和反思这一事件的基础上,修订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规范,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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