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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或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将受到什么处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考法律与政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