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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提升科技创新服务和支撑能力,依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14) 2545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琼府(2019) 61号)、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21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科技设施”),是指为提升突破科学前沿、实现技术革新、推动产业变革的能力,依托高水平创新主体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复杂科学研究
2、装置或系统,是长期为工程和科研活动提供服务、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公共设施。第三条科技设施建设与管理坚持“统筹规划、重点扶持、开放共享、滚动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是科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牵头单位,会同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科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评估,并将依托科技设施开展的科学研究纳入其他省级财政计划重要支持方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科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单位科技设施项目的申报、协调等工作,制定加强科技设施管理的具体措施,
3、协调落实科技设施建设和运行所需条件。在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作为科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负责科技设施项目的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具体任务,落实相应的保障条件。有多个依托单位时,应明确一个牵头单位。第五条科技设施建设和运行全过程的资金筹措坚持多渠道、多元化原则,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章立项管理第六条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科技设施发展规划,提出科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科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实施,由政府或社会投资建设,主管单位、依托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主管单位应依据科技设施发展规划明确的项目建设重点,分析用户需
4、求和可投入资源等情况,整合优势力量,组建最优团队,主动开展预先研究,提出拟承担的科技设施建设项目及依托单位建议,论证相关建设方案的基本可行性。第七条 科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依托单位应委托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项目建议书应对科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科学目标、用户需求、投资匡算、开放共享措施、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科技设施实现科学目标的可行性、建设方案的合理性、开放共享的条件和机制、土地落实情况、验收指
5、标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意见或批复。初步设计应对科技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模和技术参数等进行细化设计,包括说明、资料和图纸等部分,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会同省科技厅对科技设施建设项目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适用简化审批程序情形的,可简化或合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环节。是省政府决策事项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
6、科技厅联合报请省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科技设施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第九条依托单位依据批复的投资概算,根据工程进度,经主管单位审批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建设资金计划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下达投资计划,做好与预算管理的衔接。省财政厅根据投资计划下达建设经费预算。第十条 对在海南建设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分别在建设阶段和运行阶段,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项目具体要求,安排地方相应承担的经费。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从以下方面认真履行建设职责,保证科技设施建设进度和质量。(一)成立建设管理机构,并明确总负责人,协调和推进
7、建设工作;建设管理机构的成立、总负责人的确定或调整,经主管单位审批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制定技术方案,组织并完成科技设施建设必需的各项研究实验、技术攻关和设备研制工作,确保与整体建设进度相衔接。(三)加强质量、资金、进度、风险、变更、安全、采购等方面合同、档案、信息等的管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第十二条主管单位应制定和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成立协调机构,协商和解决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主管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科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建设进展情况是制定后续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按程序进行调整。
8、(一)已完成批复的目标和任务,投资概算不变,仅部分建设内容发生一般性调整的,依托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批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二)投资概算发生变化,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验收指标等,依托单位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和调整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联合审批。第十五条 科技设施建设完成并试运行不少于3个月后,依托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应在收到验收申请3个月内,会同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设计报告明确的建设内容
9、和性能指标完成情况,财务、资产管理情况,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和保障条件筹措情况,设施设备试运行情况等。验收通过后,方可按程序转入正式运行。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负责科技设施的运行管理。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资金,主管单位、依托单位应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运行经费的安排应结合设施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等,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依托单位应成立运行管理机构,并明确总负责人。运行管理机构的成立、总负责人的任命或调整,经主管单位审批后报省科技厅备案。依托单位可设立科技委员会和用户委员会,为科技设施升级改造、科研活动、集约管理等提供智力支撑和服务保障,进一步提升科技设施的使用
10、效益。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从以下方面做好科技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安全、高效运行。(一)参照国内外同类科技设施的运行标准,制定以运行能力、效率为核心的操作使用规程和日常维护制度。(二)建立符合科技设施运行维护需要的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制度,组建并稳定一支专职的科研、技术服务和运行管理队伍。(三)提供满足科技设施运行和科研活动实施必要的能源、材料和环境等保障条件。(四)及时排除科技设施运行安全隐患和仪器设备故障。第十九条 主管单位应做好科技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科技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发现和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
11、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以3年为一个周期,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科技设施的科研支撑能力、科技发展潜力、开放共享情况和运行管理绩效等进行阶段评估。阶段评估结果是配置科技设施运行资源、升级改造和退役的重要参考。第二十一条 科技设施的日常维修改造原则上由主管单位统筹安排,涉及科学目标、空间布局、性能指标等重大调整或升级改造,应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并组织可行性研究,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审批。相关方在已建成运行的科技设施上自筹经费建设新的科研装置,原则上由主管单位审批并报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依托单位应与相关方订立协议,明确其投资建设的科研装置的管理权责、使用程序、退出机制等。第
12、二十二条 科技设施因科学寿命终结或其它原因确需终止运行的,由依托单位提出退役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论证的基础上,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提出批复意见。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退役的科技设施处置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开放管理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建立科技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制度,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相关技术指标、仪器目录、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为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在维护国家安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科学数据共享。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13、,应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科技设施使用和技术服务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科技设施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完全拥有;用户与依托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用户使用科技设施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技设施情况。第二十七条依托单位应建立用户意见反馈常态化机制,持续改进服
14、务内容和方式,满足用户需求。第二十八条依托单位应积极承担社会科学普及责任,科技设施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主管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采取随机抽查、阶段评估、专项审计等方式,对科技设施运行和经费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依托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科技设施管理第一责任人要求,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自觉接受检查与监督。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法定程序、财经纪律、科研诚信、学术道德的行为,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及失信行为的,按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对于与省外单位共建的科技设施项目,如本办法有不适宜之处,应以协议的形式对相关管理问题加以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