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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以下简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统计造册、不动产登记和使用管理等。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规划要求在房地产开发、城市更新、保障性住房等各类住宅项目中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
2、设,具有一定面积的功能用房或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且产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和交通市政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设施:幼儿园、中小学校;(二)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三)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邻里管理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警务用房;(四)文化娱乐设施: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市民艺术中心;(五)体育设施:社区体育公园;(六)社会福利设施: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工站)、残疾人康复托养所、养老服务设施、托育服务设施;(七)商业服务设施:社区肉菜市场;(A)市政公用设施:邮政所(邮政快递综合服务所)、公厕、垃圾收集站、环卫作息点、再生资源回收点;(九)交通设施:公交设施、停车设施
3、(公共停车场)。第四条【市级职责分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业部门(单位)和属地共同监管。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出让、明确规划条件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含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规划条件核实等。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按规定进行监管的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市教育部门是教育设施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各区教育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在规划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时根据需要出具意见。市公安部门是社区警务用房的市级行
4、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各区公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在规划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时根据需要出具意见。市民政部门是社区用房、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工站)和养老服务设施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各区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在规划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时根据需要出具意见。市交通运输部门是公交设施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在规划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时根据需要出具意见。市商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点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各区商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在规划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时根据需要出具意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是文化娱乐设施和体育设
5、施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在规划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时根据需要出具意见。市卫生健康部门是医疗卫生设施和托育服务设施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各区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在规划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时根据需要出具意见。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邻里管理服务中心、社区肉菜市场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各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在规划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时根据需要出具意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停车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厕、垃圾收集站、环卫作息点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好相
6、关工作,并在规划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时根据需要出具意见。市残联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各区残联做好残疾人康复托养所统计造册、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在规划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时根据需要出具意见。市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产权单位的委托做好邮政所(邮政快递综合服务所)的统计造册、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在规划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时根据需要出具意见。市税务部门负责开展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税费核收、减免等。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不动产登记等。市级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单位)依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第五条【区级职责分工】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统计造册、不动产登记和使用管理等工
7、作。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按规定进行监管的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接收管理单位为区级职能部门的,各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相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并负责本区域内相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统计造册、不动产登记、使用管理等,及时将相关情况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收管理单位为各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的,镇街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相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并负责本区域内相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统计造册、不动产登记、使用管理等,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各区相关职能部门应
8、积极统筹、指导和监督镇街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规划要求】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现行详细规划和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要求建设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保证建设标准和服务水平。第七条【详规编制】各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应就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内容、规模和位置要求等进行统筹明确并实时更新。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印发的专项规划和行业规范,结合用地周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设置情况和使用需求,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合理确定规划地块内配套设施的内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位置要求等。第八条【
9、规划条件约定】自然资源部门出让用地前应征求地块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的意见,明确拟出让地块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土地供应形式、配建要求、建设时序及移交方式等,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列出需移交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清单。涉及技术标准或规范更新的,可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意见并结合现行政策规定、行业规范等要求同步调整。第九条【建设时序要求】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同一宗地内项目分期建设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原则上安排在首期,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如确实无法实施的应征得接收管理单位和行政主管
10、部门(单位)同意后分期建设。第十条【明确接收管理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后,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制定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清单并移交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性质和职能分工指定接收管理单位,接收管理单位应为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在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过程中,接收管理单位应积极跟进并掌握各环节相关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第十一条【签订建设监管移交协议】宗地受让方应按供地文件的要求,与用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单位)签订相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监管移交协议。各区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制定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监管移交协议应当明确建设要求、移交
11、条件、装修标准、接收管理单位等具体事宜。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进行简易装修,能满足基本使用需求后交付使用。具体装修标准由接收管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后在建设监管移交协议中明确。第十二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严格根据规划条件以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要求审核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设计方案,并根据需要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的意见。第十三条【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未征求接收管理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意见且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功能,不得擅自减少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模,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
12、位置。第十四条【规划条件核实】.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规划条件核实时,对未按照要求建设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备案】.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未按照要求建设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三章移交和接收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监管移交协议,建成后配合接收管理单位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或产权移交手续,移交接收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当以不动产测绘面积为准。第十七条【税费缴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移交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所产生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应纳税主体承担。接收管
13、理单位按照相关税收优惠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接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产权归各区政府(管委会)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接收管理单位依法做好辖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统计造册、不动产登记、使用管理等工作。第十九条【联动监管】对规划确定应当建设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而未建设、或未按时移交使用的,各接收管理单位应协调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同时通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形成联动监管。对于未按规定建设移交且已完成开发建设程序的住宅小区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与建设单位协调落实,市自然资源部门、市住
14、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等配合,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条【使用要求】接收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用途使用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得闲置和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经各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调整使用。第二十一条【委托管理】对于不便于直接使用管理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接收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给相关单位使用管理,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二十二条【签订委托书】接收管理单位应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原则上,委托不改变产权归属,受委托单位不得擅自再委托其他单位使用管理,接收管理单位应对受委托单位使用管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15、监督管理】建立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工作常态化监督机制。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各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应定期监督检查各接收管理单位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政策衔接】各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区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相关规定。已出让(或划拨)地块内的应建设移交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移交接收管理目录类别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产权归属接收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单位)教育设施幼儿园、中小学校各区政府(管委会)各区教育部门或各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教育部门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各区政府(管委会)各镇街或各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卫生健康部门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邻里管理服务中心各区政府(管委会)各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各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社区用房各区政府(管委会)各镇街或各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民政部门社区警务用房各区政府(管委会)各镇街或各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公安部门文化娱乐设施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市民艺术中心各区政府(管委会)各镇街或各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文化广电体育旅游部门体育设施社区体育公园各区政府(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