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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珠海市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目前我市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以下简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存在统筹缺位、监督不健全以及移交、入账、办证工作力度不足等问题,主要原因是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涉及多部门、多事权管理,部门职责不够明确,尚未形成建设、移交、运营、监管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机制,进而导致产权不清晰,配而不建、建而不用、用而不管的情况。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功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珠海市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2、(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五)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六)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2023修正)(珠政令2016113号);(七)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珠府办函20162号)。三、文件的制定过程说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接到起草办法的任务后,迅速成立专班启动调研和起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3、(2023修正)和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参考已出台政策的广州、深圳和中山等地市的先进经验,同时结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原市住规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珠规建管201511号)相关规定,充分调研梳理我市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工作政策实施以来的执行情况,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四主要内容说明办法共设5章25条和附件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移交接收管理目录,主要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及使用管理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范围,对市、区两级各职能部
4、门职责分工作出了清晰划分。主要内容如下:(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名词解释、部门职责。(二)第二章规划和建设。明确了详细规划编制、出具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要求;明确了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制定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清单并移交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作为接收管理单位,接收管理单位应为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明确了宗地受让人应根据供地文件的要求,与用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签订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监管移交协议及协议内容。(三)第三章移交和接收。明确了建设单位应配合接收管理单位完
5、成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动产首次登记或产权移交手续,建筑面积应当以不动产测绘面积为准;明确了确权移交过程所涉税费由相应纳税主体承担;明确了产权归各区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指定接收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统计造册、不动产登记、使用管理等工作;明确了应建未建或未按时移交使用的,各相关单位形成联动监管,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四)第四章使用和管理。明确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使用要求、委托管理和监督管理等事项。(五)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各区可参照办法制定区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相关规定,已出让(或划拨)地块内的应建设移交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参照本办法执行;明确了办法有效期。(六)附件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移交接收管理目录。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23版)重新调整了各类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相关表述,并明确了各类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产权归属、接收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