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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有关部署,持续推进传统工艺振兴实施计划,进一步推动传统工艺提升传承实践活力、融入现代生活,切实加强四川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是指境内依托传统工艺非遗代表性项目,在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支持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单独或者会同相关企业、高校、社会组织等单位建立的,开展传统工艺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工作,经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开放性工作平台。第三条申报
2、和认定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应当坚持正确方向,坚持保护与传承并重,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评审、认定等程序。第四条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应当依托自身优势,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尊重客观规律,着力“活态传承,突出创新创造,大力提升传统工艺理论研究、创意设计、生产工艺、品牌培育、推广销售、知识产权保护等各环节能力水平,不断激发传统工艺创新发展内生动力和外在活力,促进其融入现实生活、实现发展振兴。第五条按照成熟一批认定一批的原则,传统工艺工作站设立1年以上,工作成效突出的,可以申报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3、申报地区传统工艺项目资源丰富,从业者数量较多或者人才资源聚集,利于对接社会需求;(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站积极性高,能提供场地、资金、人员等相关保障;(三)建站相关方在传统工艺领域有工作基础,具有整合研究、设计、推广、市场对接等资源的能力;(四)建站相关方就合作事项达成共识,各方权责明晰,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方案具体,可核查可检验;(五)传统工艺工作站设立1年以上,工作机制健全,具有较强创新转化能力,工作成效突出,并被认定为市(州)级传统工艺工作站。优先支持结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在脱贫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传统工艺工作站。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推荐或者认定为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
4、一)建站以来未实质性开展工作的;(二)建站各方未就工作站机制等达成一致意见的;(三)建站方面临重大法律风险的;(四)其他不宜推荐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八条申报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传统工艺工作站的文件,联合建站的,应提供建站各方签订的实施方案、合作协议;(二)市(州)人民政府或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关于设立市(州)级传统工艺工作站的文件,包括明确的各方职责、支持事项等;(三)工作站建站以来取得的工作成效;(四)工作站未来3到5年工作计划;(五)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关于申请认定为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的请示,以及需要文化和旅游厅支持事项;(六)其他要
5、求提供的材料。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过评估,认为具备申报条件的,可向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认定为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经评审、考察、公示、审核等程序后,按要求向文化和旅游厅推荐。市(州)人民政府成立的传统工艺工作站,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由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第三章认定第十条文化和旅游厅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进行说明。第H条文化和旅游厅成立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组开展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评审认定工作。评审组应当从文化和旅游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3名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根据工作
6、需要,可邀请省级相关部门参与评审工作。第十二条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组织实地考察,研究形成省级传统工艺站建议名单。第十三条建议名单报请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传统工艺工作站建议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囱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第十五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文化和旅游厅发文认定“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并颁发铭牌。第四章管理第十六条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所在地人民政府是工作站建设的主责单位,负责统筹推进工作站各项建设任务,提供相关保障:(一)为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提供固定工作场地,可根据需要建设展示展销场所;(二)调配相对固定的工作
7、人员,负责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各项具体工作;(三)为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四)牵头制定并完善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运行制度规范;(五)依托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推动传统工艺品牌建设,打造品牌活动;(六)支持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开展学术研究。第十七条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对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给予指导支持:(一)指导、支持其制定并实施发展规划,开展价值挖掘、人才培养、技艺提升、交流合作等工作;(二)支持符合条件的院校、企业、行业协会参与工作站平台建设,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打造非遗品牌;(三)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优先支持工作站建设;(四)同等条件下,在各
8、类评比、表彰、奖励中对传统工艺工作站予以倾斜;(五)在各级传承人群研培、非遗专题培训等各类培训中对工作站予以倾斜支持;(六)加强工作站宣传推介,组织各类媒体或平台对工作站的优秀案例、代表人物和生动实践进行宣传报道;(七)支持工作站在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等重大活动中进行展示展演,支持其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第十八条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应当依托自身优势,推进以下重点任务:(一)帮助深入挖掘梳理当地传统工艺历史文化内涵,技艺精髓,恢复和弘扬优秀工艺和元素;(二)提高传统工艺发展水平,提升技艺、改善材料,解决工艺传承和产品制作中的关键瓶颈问题;(三)帮助传统工艺改进设计
9、、改良制作、提高品质、培育品牌、拓展市场,促进形成有民族特色、能走进国内外市场的系列产品和产品品牌;(四)帮助当地培养传承队伍,培养带头人,扩大参与群体,增强传统工艺发展后劲;(五)搭建平台,加强交流,开展展览展示活动,提高当地传统工艺产品的可见度、美誉度和影响力,推动社会更深入地发现、认识传统工艺,讲好工艺故事。(六)丰富推广手段、拓展销售渠道,创新线上销售推广模式,推动进景区景点、进特色街区等开展销售推广,通过融入旅游要素,不断深化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七)促进吸引贫困户和富余劳动力参与就业,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第十九条省级传统工工作站应当按照要求,制定实施三年期规划和年度工作
10、计划,并报文化和旅游厅备案。第二十条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承担监督和协调职责,加强对工作站日常指导和年度考核,督促建站相关各方切实依照实施方案或相关协议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第二十一条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命名以后,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按照自评、市(州)初评、省级考核的程序实施,结合规划,重点对价值挖掘、技艺提升、设计开发、人才培养、交流合作、销售推介、促进就业等方面重点任务进行检查和评估。省级评估以实地考察为主,经集体评议后,对每个基地分别形成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考核结果。第二十二条对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将向工作站颁发考核结果证书,并通过各级媒体进行大力
11、宣传,优先支持其参与省内外展演展示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项目、资金申报等方面的支持。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将针对考核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期满未完成整改工作的,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后,考核结论调整为“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后,予以摘牌处理。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实后,报请文化和旅游厅取消传统工艺工作站资格,并予以公布:(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资格的;(二)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主要负责人触犯刑律,或者因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三)自愿放弃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资格,并提出书面申请的;(四)工作站成果不合格,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五)其他应当取消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资格的情形。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