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1118092 上传时间:2024-11-20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2.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

2、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参考法律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1199条、第1200条、第1201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