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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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地方标准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标准编制组二。二三年十一月中山市地方标准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编制说明任务来源根据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下达2023年第一批中山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中市监函(2023)203号),中山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中山市深中标准质量研究中心、中山环境科学学会、中山市古镇镇水务有限公司承担起草中山市地方标准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二、项目背景我国已实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系列环境保护标准,提出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

2、、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自主监测、自主记录、自证守法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排污单位在取得国家排污证后,应当主动按照其排污证副本所规定的内容,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所要求的内容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最新的自行监测方案内容,通过自建实验室或委托具备环境监测资质的社会第三方监测机构的方式,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较多的环境监测类型。自行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键意义。中山市目前重点污染源企业约有573家,其中水环境42

3、9家,大气环境432家,土壤环境21家,环境风险管控企业140家。主要分布在中山港街道、民众街道、小榄镇和三角镇,主要为纺织业、金属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等类型。按照自行监测要求企业必须根据排污证规定的内容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因此,有部分排污单位自建简易实验室开展自行监测。根据前期走访,各城镇污水厂、三大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均有自建实验室,全市自建实验室约有90多家,其中实验室技术人员2-4人不等。当前,中山市内大部分自行监测实验室规模较小,设施环境不符合要求,并存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较差、监测数据质量不高、记录和报告不规范等问题,且缺乏相关的管理规范,导致部分自行监测实验室

4、出具的监测数据失真、弄虚作假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污染防治工作。因此必须对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做出进一步规范,才能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准全。作为自行监测场所的实验室,也需要有标准对其进行规范。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正探索自建实验室“人机料法环”“日常管理”等研究,提出“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指标符合监测方法要求的各类监测仪器设备”“加强实验室设备的管理,使用标签、编码等标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等管理措施。本标准的发布将有助于规范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提高自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重要保障。三、编制原则本文件的编制是在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经验以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调研的基础上,本着“科学、适度

5、、可行”原则,既考虑标准前瞻性又顾及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际情况,同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本文件既可作为指导、规范、监督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的依据,又可作为各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管理、提高监测质量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等规定,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结合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32035年)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要求,依托于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经验,确定了本文件的主要内容。四、编制依据(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地方标准管理办法3

6、、广东省标准化条例(二)主要参考标准1.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2. RB/T041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生态环境监测要求;3. RB/T214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4.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三)涉及的通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监测标准1. GB/T27476.1检测实验室安全第1部分:总则2.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3. HJ8.2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4. 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5.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6. HJ/T3

7、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7.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8.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9.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10.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11.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2. 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14. 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15.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16.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17.HJ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18.HJ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

8、系统(C0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19. HJ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e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20. HJ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e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21.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22.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3. HJ706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24.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25. 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26. HJ91.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27. 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五、编制过程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9、规范编制遵循“科学性、实用性、统一性、规范性”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对地方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研制。在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根据相关资料和文件,结合我市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实际情况,历经了草案编制、征求意见稿编制等几个阶段,对标准内容进行反复讨论、修改和补充,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工作概要如下:2023年3月5月,标准草案编制阶段。标准承担单位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明确组织形式、工作步骤、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开展标准起草工作。2023年6月月,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阶段。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地方标准立项通知,成立标准编制组。标准编制组根据调研情况,在对行业资料分析研究及参照、研

10、读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形成工作组讨论稿,听取相关专家意见后,对工作组讨论稿进行修改,完善标准内容,形成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六、适用范围和主要条款说明(-)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中山市承担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检测实验室管理,其他类型的环境检测实验室可参照执行。(二)主要条款说明本文件规定了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过程要求等内容。主要条款说明如下:1、术语和定义。规定了自行监测、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的定义。依据:参考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相关内2、基本要求。规定了质量体系、机构、人员、实验室设施和环境、设备和标准物质

11、、监测方法要求。依据:参考RB/T041、RB/T214相关内容,结合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实际情况编制。3、管理要求。规定了质量管理、文件控制、记录控制、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废物管理的要求。依据:参考HJ630、GB/T27476.1,HJ8.2、HJ168相关内容,结合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实际情况编制。4、自行监测过程要求。规定了监测方案、样品采集和现场监测管理、样品管理、样品分析和质量控制、数据处理、监测报告(报表)的要求。依据:参考HJ630、GB/T8170、HJ493、HJ494、HJ495、HJ91.1,HJ91.2、HJ/T373、GB/T16157、H

12、J/T55、HJ/T166、HJ/T164、GB12348、HJ706等相关内容,结合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实际情况编制。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序及水平说明查无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因而本标准制定过程未启用采标程序。八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本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无冲突之处。九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本标准在制定、编写过程中,经过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和编制组人员意见,没有重大的意见和分歧。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是标准实施的主体,为促进自行监测实验室理解、掌握和执行标准,规范管理,提高监测质量,标准发布后,将通过标准宣贯培训或座谈等形式推动标准的落地实施。十一、其他情况的说明本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技术和服务发展需要。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标准编制组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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