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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部分、婚姻(一)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结婚的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性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法律规定的某些疾病。(二)夫妻财产关系1、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12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婚前财产;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专用生活用品;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2、约定财产制,应采用书面形式。约定的内容在第三人知晓时,其对外具有对抗的效力,否则无对抗的效力
2、。(三)离婚及离婚诉讼中的夫妻财产的处理协议离婚,必须双方自愿,并就财产和子女问题达成协议。诉讼离婚:两项特殊保护(1)在诉讼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婚姻法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2)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婚姻法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45条,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财产处理(1)共同财产处理:包括属于婚姻期间所得或者婚姻期间可明确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再次分割夫妻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从当事人发现的次日起计算。(2)债务清偿,离婚时对
3、财产所做的分割,对外部不发生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效力。(3)补偿权。婚姻法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4)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由法院在判决离第三部分、婚姻(一)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结婚的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性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法律规定的某些疾病。(二)夫妻财产关系1、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
4、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12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婚前财产;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专用生活用品;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2、约定财产制,应采用书面形式。约定的内容在第三人知晓时,其对外具有对抗的效力,否则无对抗的效力。(三)离婚及离婚诉讼中的夫妻财产的处理协议离婚,必须双方自愿,并就财产和子女问题达成协议。诉讼离婚:两项特殊保护(1)在诉讼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婚姻法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2)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婚姻法34条,妇女权
5、益保障法45条,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财产处理(1)共同财产处理:包括属于婚姻期间所得或者婚姻期间可明确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再次分割夫妻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从当事人发现的次日起计算。(2)债务清偿,离婚时对财产所做的分割,对外部不发生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效力。(3)补偿权。婚姻法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4)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6、权,应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由法院在判决离间接继承。适用条件:代位继承人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有继承权;无论代位继承人是以人还是数人,都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四)转继承概念: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则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条件:被转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转继承人有继承权(五)遗赠、遗赠扶养协议1、遗赠概念:指立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无偿地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
7、亡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第二讲时间:10月15日下午,内容:第一节 民事法律基础知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单元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一)概念: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特征:主体的平等性;产生的自主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间接继承。适用条件:代位继承人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有继承权;无论代位继承人是以人还是数人,都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8、。(四)转继承概念: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则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条件:被转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转继承人有继承权(五)遗赠、遗赠扶养协议1、遗赠概念:指立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无偿地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亡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第二讲时间:10月15日下午,内容:第一节 民事法律基础知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单元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一)概念: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
9、产关系。特征:主体的平等性;产生的自主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间接继承。适用条件:代位继承人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有继承权;无论代位继承人是以人还是数人,都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四)转继承概念: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则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条件:被转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转继承人有继承权(五)遗赠、遗赠扶养协议1、遗赠概念:指立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无偿地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
10、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亡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第二讲时间:10月15日下午,内容:第一节 民事法律基础知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单元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一)概念: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特征:主体的平等性;产生的自主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间接继承。适用条件:代位继承人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有继承权;无论代位继承人是以人还是数人,都只能继承被
11、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四)转继承概念: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则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条件:被转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转继承人有继承权(五)遗赠、遗赠扶养协议1、遗赠概念:指立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无偿地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亡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第二讲时间:10月15日下午,内容:第一节 民事法律基础知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单元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一)概念: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
12、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特征:主体的平等性;产生的自主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3、债务承担4、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后果追认:单方行为催告权,由相对人享有撤销权:(1)追认前;(2)明示方式作出;(3)相对人为善意第三单元代理一、概念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不得代理的,主要四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行为。三、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四、代理证书:委托授权的书面形式五、代理权的行使(一)代理人的义务1、实施代理行为;2、亲自代理;3、报告义务;4、保密
13、义务。(-)代理权禁止类型:双方代理、自己代理、懈怠行为与诈害行为六、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之代理代理权消灭后之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构成要件:1、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2、行为人无代理权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4、相对人为善意法律效果: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相对人有撤销权。第四单元诉讼时效3、债务承担4、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后果追认:单方行为催告权,由相对人享有撤销权:(1)追认前;(
14、2)明示方式作出;(3)相对人为善意第三单元代理一、概念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不得代理的,主要四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行为。三、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四、代理证书:委托授权的书面形式五、代理权的行使(一)代理人的义务1、实施代理行为;2、亲自代理;3、报告义务;4、保密义务。(-)代理权禁止类型:双方代理、自己代理、懈怠行为与诈害行为六、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之代理代理权消灭后之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
15、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构成要件:1、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2、行为人无代理权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4、相对人为善意法律效果: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相对人有撤销权。第四单元诉讼时效3、债务承担4、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后果追认:单方行为催告权,由相对人享有撤销权:(1)追认前;(2)明示方式作出;(3)相对人为善意第三单元代理一、概念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不得代理的,主要四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行为。三、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四、代理证书:委托授权的书面形式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