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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学校理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XX中学(下简称“xxxx学校”),依据义务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学校理事会(下简称“校理事会”)。第二条学校实行校理事会指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理事会负责对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重要事务进行决策、指导、评议和监督,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须由校理事会研究作出决定和要求,学校行政班子负责执行和落实。校理事会是学校与社区及理事单位建立和发展长期、全面、紧密合作关系的组织形式,代表学校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开展沟通与联络,致力
2、于社会服务与人才培养,筹措学校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事业。第三条校理事会由校理事个人和校理事单位组成。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求实”的原则开展工作。学校为校理事会工作提供便利,为其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校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弘文学校领取薪酬。第四条校理事会办事机构设在弘文学校。第二章宗旨第五条建立校理事会,旨在深化教育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学校制度,保障和促进弘文学校开放式、国际化、创新性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人民更满意的学校。第六条校理事会必须坚持教育方针,积极促进弘文学校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校理事会实行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相统
3、一原则。1平等原则。各理事单位之间关系平等、相互尊重、平等协商。2.自愿原则。参加校理事会的单位,均通过与学校自愿协商决定。3,互利原则。校理事会为学校和校理事单位通过教学、科研、生产、流通等方面的合作,双向服务、互惠互利。4.求实原则。校理事会工作从实际出发,不搞固定模式,致力于探索有效工作途径。第八条校理事会的理事由学校举办方代表、社区贤达及企业家代表、专家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学校管理干部代表和学校校长组成。理事由各理事单位或理事代表民主推荐产生。每位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或层面参与校理事会的工作。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九条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至四人、
4、理事若干人。理事长由校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第十条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名誉理事长若干人,名誉理事长由校理事会聘请国内外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担任。第十一条校理会全体会议行使校理会最高权力,每学期召开一次。必要时,经正、副理事长协商,可召开理事临时会议。第十二条校理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校理事会聘任。第四章组建原则第十三条校理事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凡有意与弘文学校联合发展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海外基金会和财团以及私营实业家,均可向校理事会提出申请,经理事大会批准获得校理事会单位成员资格
5、,拥有校理事会一个席位,每届任期为3年。第十四条享有校理事单位成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本人担任校理事会理事,也可委派其他人担任理事。因故需改换理事人选时,应书面告知校理事会。第十五条国内外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也可受聘为校理事会理事。第十六条弘文学校为校理事会成员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即为校理事会理事。第十七条常务副理事长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执行校理事会决议,按理事长要求负责召集校理事会议。理事长缺席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代行其职。第十八条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九条校理事会单位成员数额不受限制。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吸收有关单位参加校理事会。第二十条校理事会单位成
6、员因故退出校理事会,应书面告知理事长,其正式退出日期从理事长收到告知后三个月算起。在未正式退出校理会之前,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其作为参加校理事会的财物,应归校理事会所有。第二十一条校理事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理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校理事会议。第二十二条校理事会议召开前30天,理事长应书面通知各理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则作为弃权。第二十三条校理事会秘书处,挂靠弘文学校办公室。秘书长在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直接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工作,具体负责校理事会文件起草、资料
7、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和内外联络等日常事务。第二十四条校理事会可聘请海内外有名望的企业家、社会活动家、专家学者担任顾问和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第二十五条在必要时可设常务理事,其地位、作用和选举办法由校理事会议再行商定。第五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校理事会的职责是为弘文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管理决策、指导、评议和监督以提高办学水准,协调学校与社会各方关系,整合社会资源为师生发展提供实践场所和办学补充资金。校理事应不断丰厚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章程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校理事会行使下列权力:1 .审议和提出学校办学章程的修改意见;2 .审议和指导学校
8、发展规划;3 .决定学校重大业务活动计划;4 ,拟定学校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5 .审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6 .建议任免或提名学校管理层人员;7 .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8 ,听取并审议管理层工作述职;9 .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10 .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和卓越发展的学生;11 .本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筹建下届理事会;12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理事的权利1 .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对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活动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3,定期听取弘文学校的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4 .对弘文学
9、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形象及教师的师德、业务水平、校长及管理层的工作予以评价。5 .参与弘文学校的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发展项目、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6 .对弘文学校的办学特色、机制改革和其他重大决策及理事单位之间的合作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和质询。7 审议校理事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状况,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提出质询和批评。8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第二十八条理事的义务1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定;2 .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3,不擅自公开理事会和弘文学校的信息,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4 .积极参加理事会活动,认真履
10、行职责,为学校改革发展献计献策和提供指导、咨询、帮助;5 .配合、支持学校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社区服务、研究性学习等素质教育实践活动;6 .提供各种信息,协调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面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利用多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7 .为弘文学校的发展提供一定经费、物资或智力支持。为校理事会募集资金;8 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提升学校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社会力量支持弘文学校发展,发展新的校理事单位成员;9 .校理事单位为弘文学校的教学、实习工作提供方便,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场所和学生实习基地,促进弘文学校的教育、科技事业的不断发展。10 .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第二十
11、九条弘文学校的义务1 .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根据社会需要培养优秀人才;2 .理事单位正式职工子女报考弘文学校或参加其他形式的学习,弘文学校在招生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供便利;3 .利用学校人才和学科优势,为理事单位的事业发展提供服务;4 .聘请有经验和名望的理事担任兼职研究员、专员、督导员;5 .为理事会及理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6 .学校文体设施有秩序有规则地向社区及理事单位开放。第六章校理事会资金第三十条募集弘文学校理事会资金,设立专项基金会,理事长兼任校理事专项基金会会长。对贡献突出的理事单位或理事,经理事长提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获得奖项冠名权。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改善弘文学校的办学
12、条件;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师生;奖励对校理事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理事和工作人员;校理事会活动经费以及校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开支。第三十一条资金的来源1 ,理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经费;2 .以校理事会名义所获得的社会性收益;3 .国(境)内外政府基金会、民间基金会的捐赠款项;4 .以校理事会名义向社会募集的款项;5 .其他途径所得的收益。第三十二条校理事会接受弘文学校发展所需要的各种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捐赠。第三十三条为了积累校理事会资金,可以邀请弘文学校组织部分师生进行适当义务的或有偿的社会服务性活动。第三十四条任何捐款、捐物者不得附加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条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也
13、不得有损弘文学校师生的人格尊严。第三十五条弘文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在一年一度的校理事会议上报告资金筹集和使用状况,必要时可随时通报。第七章监事会第三十六条成立由纪检、审计、工会、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的监事会。第三十七条监事的主要职责1监督检查理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校理事会章程和议事规则审议有关事项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决议;6 .听取理事会会议议事情况,不参与理事会决策;7 .对于检查理事会审议事项的程序和决议持有异议时,可于事后由监事会形成书面意见送达理事会;8 .对理事会的审议程序和决议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校理事会章程和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时,有权向区教体局反映意见,或提议理事会
14、召开临时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重新审议;9 .检查弘文学校财务执行情况,检查校理事会专项基金使用情况;10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费用由学校承担。第八章专家咨询委员会第三十八条以弘文学校或校理事会的名义,聘请学校发展所需要的各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有关方面的专业咨询。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凡暂不加入校理事会而向校理事会资金提供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资助者,在学校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享受理事的相应待遇。第四十条本章程由校理事会负责解释。章程的修改须经参加校理事会议的理事赞成通过。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