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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店(药企)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参考)1、目的:提供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可追溯性,有效控制质量记录和凭证。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省药品零售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3、适用范围:经营各环节。4责任:各岗位人员。5、内容:5.1凭证指购进票据、销售票据;5. 2记录指质量体系运行中涉及的质量记录(含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台帐;5. 3记录的起草、审核、批准同文件的起草、审核、批准;5.4记录由各岗位人员负责填写,年末归档,由质量管理人员保存。5. 5记录和凭证的填写要求5.5.1记录和凭证应填写及时,内容真实
2、,不得提前填写或事后靠回忆追记;5.5. 2记录和凭证填写时要字迹清晰,正确完整。不得用铅笔填写,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需要更改时应划线后在旁边重写,并在更改处加盖本人名章,划掉部分仍需清晰可辨认;5.5. 3按记录和凭证内容填写齐全。若某一项空缺,则可用斜线“/”画掉;5. 5. 4记录内容不得用省略号“”或“同上”、“同前”代替;5.5. 5记录和凭证上的签名必须用全名,不得简写。签名人要对记录的填写内容负责5.5.6填写日期一律横写,形式为X年X月X日,可简写成“2015. 7. 10”。5. 6记录的销毁记录销毁时,填写“文件销毁记录”,质量管理人员负责销毁,企业负责人需在记录上签字;5. 7记录和凭证的保管经营成药的凭证及各种质量记录以及在计算机系统生成的记录备份存盘后,由质量管理人员统一保管。记录和凭证至少保存5年;计算机系统备份电子数据至少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