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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部署,指导企业有序复工,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全力促进我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人社部门通知精神及各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一、关于2023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3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春节延长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属于缩短工作时间形成的休息日(等同于周六日)。这3天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按照不低
2、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二、关于2023年2月3日至9日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2月7日原为工作日,在该段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3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2月8日至9日为休息日,职工休无薪假期。三、关于2023年2月10日及以后的劳动关系处理。(一)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复工的,优
3、先安排职工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仍不能恢复生产经营的,允许企业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在此期间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员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
4、其病假工资。(三)企业确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正常发工资,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四)因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企业为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紧急加班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延长工时的特殊情况。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劳动者必须服从加班要求。(五)年休假、医疗期、探亲假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年休假不计入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故应当顺延。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医疗期和探亲假不可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