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类报纸冤案报道中的内容缺位--以三起冤案事件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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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市类报纸冤案报道中的内容缺位一以三起冤案事件为例一、研究背景与目标2022年9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表明,2022年至2022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3369名被告人无罪。张辉、张高平案、呼格吉勒图案、徐辉案、于英生案、陈满案、聂树斌案等一批冤假错案得到依法纠正。作为新闻话题出现的冤案事件自带高新闻价值,具备重要性、显著性,新媒体时代传播速度快,从而造成极大的社会舆论影响范围。冤案的浮现促使其定义备受关注。陈光中教授指出冤案是“已生效的法院裁判对无辜者判定为有罪的案件。王乐龙认为,冤案是“有案件事实存在,但并非该被告人所为,而对该被告人进行错误追究的案件

2、”。新闻叙事是有严格规定的叙事,其文本结构、语境、语义等都必须契合新闻传播事实信息的要求,它必须立足于客观与公正,通过叙事来揭示事实的真相。在冤案事件报道中,报纸作为传播信息的媒介,不仅充当着对事件陈述、再现的角色,而且还通过其相关报道反映、构建着作为官方代表的司法机关和作为民众代表的冤案当事人及其亲属之间的社会关系与形象。冤案话题中都市类报纸的相关新闻报道采用怎样的叙事方式以及对现实达到的影响(再现了怎样的双方形象)以及报纸如何报道冤案事件等,都是本文要探究的问题。二、研究方法冤案事件以其独特的新闻价值被媒体视为热点议题进行报道,这些相关报道是构建作为司法机构与公众之间的关系与形象的镜子。笔

3、者选择近年发生的三起冤案事件及二份都市类报纸作为具体分析对象。具体而言,冤案事件分别是: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聂树斌案。呼格案及聂树斌案中的被害人呼格吉勒图与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结果最严重。陈满案的被害人陈满冤狱23年,为高检首次无罪抗诉的案例。故本文选取这三起案例。华西都市报为国内第一份都市报,南方都市报是珠江三角洲地区发行量最大,覆盖人群最多的都市类报纸。这二家报纸在我国都市类报纸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它们的发展较稳、公信力较强,故本文选取了这二家报刊作为研究对象。笔者在慧科新闻数据库中限制事件的检索时间和关键词,分别对上述三起案件的相关报道做了检索(见表1),另外还查阅了华西都市报、南

4、方都市报报纸的相关报道,三案件总计报道为44篇、21篇和110篇。剔除干扰报道,最终结果:华西都市报、南方都市报对呼格案的报道分别是6篇和38篇。陈满案为15篇和6篇。聂树斌案为华西都市报14篇,南方都市报96篇(见表2)o这175个文本是本文主要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文本分析为主,进而探讨都市类报纸在冤假错案报道中的特点与不足。关键词检索时间呼格吉勒图案1996. 06. 10-2022. 02. 2陈满案1993. 9. 25-2022. 02. 2聂树斌案2022.01.01-2022. 02.2(表1)报纸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聂树斌案南方都市报38696华西都市报61514总计442111

5、0(表2)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强奸杀人案,呼格吉勒图被认定犯有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2022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真凶赵志红交代呼格吉勒图被指控的卷烟厂女厕女尸案。2022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1992年12月25日,海南海口市发生杀人焚尸案。1994年11月9日,陈满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数罪并罚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22年4月27日,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异地再审。2022年2月1日,浙江高院依法对陈满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1995年,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

6、年,王书金称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2022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三、冤案事件报道的叙事分析通过对总样本进行文本分析,发现三起新闻事件的报道存在明显失衡。(一)强化冲突冤案事件本身就具备冲突性和反转性,这也是该议题备受媒体欢迎的原因之一。报纸强化冲突体现在各个阶段,首先是疑点出现、案件未进入再审时期。相关报道就案件疑点对原案件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满或另有“真凶”,如聂树斌案。此时期,报道多呼吁重审和真相。而此时的报道中,常见本应客观中立的报纸倾向于案件原被告人的角度,强调权利的不对等和真相被掩盖。如聂树斌案报道中必须

7、打破法官对司法权的垄断、河北“王朝案”:疑云密布,真相何在、再审聂树斌案,中国司法面临自救之役、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似乎是被命运随机击中的冤案当事人是在替我们受苦寻访无罪归来者等文不同程度的叙述了案件存疑,真相需再查,这体现了报纸的社会监督功能。但报纸中的部分言辞过激,更将办案人员、法院与案件原被告人及其家属分插在对立面,如上述报道中将王朝案与聂树斌案相比,直言真凶已落网而聂树斌冤死,正义没有实现。报道出现跳过司法审理程序,直接将聂树斌塑造成无罪的无法归来者和无辜者的身份,而将司法机构没将案件重审视为司法界的集体失语和刻意回避的行为。其次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常见冲突性话语如“在昨日的庭审中,出现了

8、中国诉讼史上罕见的一幕:王书金及其辩护人表示聂树斌所涉奸杀案为王所为,检方对此否认,诉辩双方好像互换了角色”,“他要活到现在,39岁了,我孙子都该上初中了”, “就为这,我也会一直跑到跑不动的那天为止,就算入了土我也会跟孩子说,娘尽力了”,“张焕枝说自己一辈子都忘不了那个法官的名字,“他说:你儿子都枪毙了,你还要骨灰?我说:那是我儿子,我的骨肉,你们家死了儿子不要骨灰啊? ”这些报道将案件原审被告人即呼格吉勒图、陈满、聂树斌及其亲属的苦痛与司法部门迟迟不重审或者案件进展缓慢相比较,将代表权威的法院、警察与受苦的民众放在对立面。在具体的报道文本中,法院或当年的办案人员对正义是逃避状态、是处于被动

9、的负面形象,而原审被告人及其家属则是受害者与积极反抗者阵营。(二)报道主体缺位冤案作为影响大且后果严重的新闻事件,其涉及的人物多且关系复杂。为此,媒体应该进行多元的主体议题设置报道。通过分析样本,本研究发现二个媒体对冤案事件的报道主题都局限于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及其家属,报道视角受限,内容失衡。对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报道欠缺。陈满、呼格、聂树斌案从案发到申诉到最终平反,这条道路充满坎坷,因此报纸对冤案当事人及其家属都做了大量采访和报道,但对原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却鲜少关注。呼格案中南方都市报共38篇报道,对案件存疑、再审、宣判无罪及后期的赔偿追责的过程都有所报道,但却缺少对原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相

10、关情况的报道。陈满案的21篇报道中,原案件被害人家属只出现2次,即陈满回家,被害人家属约见面但被拒以及最终结果裁定后钟某家属主动给该报社记者打电话确认结果。聂树斌案报道数量最多,但仍缺乏对原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报道。只在报道聂树斌案中澄清张焕枝收到的复印版判决书时提到其来源为被害人康某的家属。另外,在“聂树斌案被害人隐私名誉侵权案开庭”的消息中,是由于被害人康菊花父母以“聂树斌案”申诉期间侵犯了被害人康菊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起诉包括聂树斌母亲在内的7名当事人,可见媒体缺乏对原案件被害者及其家属作报道的主动性。对权威代表司法机构缺乏采访,分析可知媒体的采访对象以案件原被告人及其家属为主。样本报纸对

11、案件原审被告如陈满以及三起案件的家属的采访报道有22篇,司法机构负责人的报道为13篇,3篇包含双方的采访。其中司法机构人员的报道主要为道歉和释疑内容,如“内蒙古检察院检察长:吸取呼格案教训,健全办案终身负责制”、“寻找办案者:副局长同事坦言:那个年代,不太注重程序和证据、“总结呼格案错判的原因内蒙古高院院长胡毅峰:“呼格案”错判有五个关键点”。话语分配不平等,容易塑造被动的司法形象。对真凶追查报道不足。呼格案和聂树斌案的翻案有其特殊性,即真凶招供,而陈满案则是证据不足被翻案。前二案件的真凶已没疑问,媒体对犯罪者赵志红和王书金也做了有关报道。但陈满案中,虽陈满被无罪释放,是好事。但媒体全部聚焦于

12、冤者陈满,只有一篇“死者家属:如果陈满无罪真凶在哪里”对追凶有所提及。坐实陈满无罪,那当年犯案的真凶到底是谁?陈满需要被重视,但是当初的被害者及其家属的正义也需要被呵护。案件不应止于冤案翻供,督促追查真凶也是媒体应尽的舆论监督责任。(三)情感色彩过度情感色彩在这类报道中集中体现在案件进入再审阶段和原被告被宣判无罪之后。案件进入再审后,此时报道的情感呈现集中于强调案件原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不易,配合案件的进展进行,以情感带动舆论。聂树斌案中“要是儿子在,这还用我一个老太太干么”、“她给儿子的坟头拔着草,一把一把地,异常坚决地嘟嚷着诸如在阴间要挺住、要跟坏人斗之类的话。”陈满案中“亲爱的满儿:你好!全

13、家想念你!全家爱你! ”等话语,容易在社会中营造一个倒向案件原审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受害氛围,将案件进展置身于公众监督视野。其次是案件重审判决后,案件原被告被宣布无罪后,媒体报道中的情绪再达高峰。如“听到无罪话音落张焕枝失声痛哭聂母说会去给儿子上坟,让他知道妈这么多年没有白辛苦”、“他终于不再是杀人犯的父亲,呼格吉勒图案的报道“我流的不是泪是心里的血!”以及陈满案中的“此时老人格外激动,满儿啊,出来就好,还你清白了啊,还你清白了”、“奔波23年曾为儿申冤“不敢死”陈满83岁老父病逝”等内容充斥着浓烈的感情色彩,将追求真相的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艰辛形象进行了刻画,获得极大的社会舆论支持。与极力营造的受害

14、者形象相对,报道代表权威的法院和警方中也含情感元素,负面和正面皆有。负面情感在案件前期,即呼吁案件再审期的叙述主要是负面词汇和情绪,如各种“真相”、“申诉”、“痛苦、冤案、迟到的正义”等字眼。在案件重审期的报道中,如聂树斌案中“在昨日的庭审中,出现了中国诉讼史上罕见的一幕:王书金及其辩护人表示聂树斌所涉奸杀案为王所为,检方对此否认,诉辩双方好像互换了角色”、“躺在位于石家庄近郊家里的张焕枝刚刚旁听王书金案回来,事情过去几天了依然余怒未消、从来没见过这样的法庭,杀人犯说那人是自己杀的,而法庭却拼命要证明他没杀”以及“这把骨灰也是张焕枝用了将近两年跑了几个部门才要回来的”等叙述。在案件重判后的情绪

15、主要体现在追责,如聂树斌案“树斌母亲痛哭三分钟:我的孩子回不来了没人对冤死的生命负责吗”分析发现,正面积极的司法形象主要体现在案件重判后。如聂树斌案中,“聂树斌终无罪,司法正义到家”、“聂树斌案代理律师说复查再审过程中真切感受到司法制度的进步”及“这是舆论在尊重法院审判权和监督司法之间保持合理平衡,共同推动个案公正和法治进步的典型”。陈满案中,“辩护律师:最高检无罪抗诉第一案体现司法进步”、“还相信法律,冤案是少数”、“特别感谢党的好政策”等。这些报道以评论或对话形式为主,主要是原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属或第三方(评论员)等以正面的叙事文本,介入之前塑造的对立形象中,凸显正义到家,以消解之前所郁积的冲突形象,但在前期大量受害者氛围之下,此时正面颂扬的话语实质带来的舆论效果存疑。(四)追责反思道德泛化冤案的产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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