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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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三条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计量技术工作。第四条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

2、,为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机关。省局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审批局)负责全省注册计量师行政许可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省局计量处负责全省注册计量师注册注册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审批局负责建立注册计量师注册业务审批系统,归集注册计量师注册信息,规范注册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注册计量师注册的便利化程度。第二章注册条件及程序第六条 办理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注册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三)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或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各一份。第十条 审批局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3、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审批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通知书。第十一条审批局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审批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钢印及省局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审批局应积极探索注

4、册计量师注册证电子证书及印章使用制度,并适时推广使用。第十三条 审批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 注册计量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审批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申请表、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及复印件各一份。延续注册的受理和批准程序同初始注册。第十六条变更注册后,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6个月以内申请变更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变

5、更注册的受理和批准程序同初始注册。第三章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第十七条 省局计量处负责全省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工作,细化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组织实施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和专业齐全、能力达标、数量充足、业务精湛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单位(以下简称考核单位)及考评员数据库,并负责对考核单位及考评员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考核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考核任务。第十九条 申请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人员应当通过执业单位向省局计量处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申请表。计量处按照所申请的考核专业项FI在考核单位库中指定单位组

6、织考核。指定考核单位应当坚持就近、经济、高效的原则。申请人所在执业单位具备相应能力的,经申请人执业单位提出申请,经计量处核准后可由执业单位自行组织考核。对于省内计量组织(机构)不具备所需申请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相应能力的,可由省局计量处核实并委托省外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组织(机构)或规程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对所需第二十二条 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和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分别按百分制评分,其中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70分为及格,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60分为及格,单项不及格计量专业项目考核不合格。第二十三条 组织考核单位对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的申请人签发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并保留考核档案材料。第二十四

7、条参加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人员,必须遵守考场纪律,有作弊行为的,取消考核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第二十五条 计量专业项目主考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取消其承担相应考核任务的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组织考核工作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保密、考试和培训等规定,不得营私舞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省局计量处应对全省注册计量师的任职资格和职业情况、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组织考核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本办法的,通知审批局予以纠正。市场监管总局对省局的注册工作行监督检查,总局发现省局注册

8、不符合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并通知省局的,由审批局及时纠正。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局予以注销注册:(一)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注销注册的;(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四)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注册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六)与执业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七)执业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

9、八)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注册计量师注册证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提交注册计量师注册证补办、更换申请表,执业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向审批局申请补办、更换。补办、更换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办结。第三十一条 不得买卖、租借和涂改注册计量师注册证,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使用伪造、变造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监督检查部门发现后予以收缴,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

10、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作出撤销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决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注册计量师应当按照注册的计量专业类别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列明的技术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注册计量师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四条执业单位、注册计量师和组织考核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部门和注册部门的监督管理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有关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

11、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强化信用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省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审批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和所在执业单位应当分别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八条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为注册计量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第三十九条注册计量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注册计量师注册证超过有效期的,其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失效。第四十条注册计量师在执业范围内应当对执业单位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对执业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决定,提出劝告、制止或者拒绝执行,并向监督检查

12、部门报告。第四十一条 执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注册计量师开展继续教育,确保注册计量师持续满足岗位要求。第四十二条审批局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注册计量师注册、注销、撤销和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失效的人员名单。审批局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公示相关信息。审批局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注册计量师注册许可整体情况报送计量处。计量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注册计量师注册整体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有关证书、表格式样等除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规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由审批局组织印制。第四十四条按照本细则实施注册计量师注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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