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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隼国隼江发电有眼责任公司ShenhuaGuohuajiujiangpowerco.,1td发电管理系统运营管理子系统巡回检查管理规定(试行)编号JDFD-13-TB-042014-00-00发布2015-OO-Oo实施神华国华九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控制表版本编号签发日期下次复核日期编写人互审人初审人复审人批准人有否修订试行版贾占伟王海峰李志华无此次修订改动内容:本制度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本制度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职务:职务:签字:李志华签字:贾占伟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三章执行程序第四章检查与评价第五章附则第一条为了使神华国华九江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运行生产人员能够了解设备
2、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设备缺陷,从而迅速采取措施消除或防止其扩大,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中,减少经济损失,保证发电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运行岗位人员对现场设备的巡回检查。第三条专业术语定义:(一)定期巡回检查:是指在机组正常运行或停运后,按规定的时间对所管辖的设备和系统进行的检查。(二)不定期巡回检查:是指在机组运行或停运后,根据设备或系统存在的问题,在原规定的时间外相应增加的对管辖设备和系统进行的检查。(三)交接班检查:是指运行人员在相互交接班过程中,根据岗位分工对相关的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查。(四)特殊情况检查:是指在设备启动和停止,系统在投运和停运时,特别需要时以及遇有特
3、殊天气(如大风、大雪、雷雨、闪电、洪水、溃坝、高温、寒流)时,对所辖设备,系统及预防措施进行的重点检查。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四条规定负责人由运行部门经理担任,职责:(一)负责提出本规定的修订意见和建议,并保证规定的有效性。(二)负责巡回检查管理标准的审核。(三)负责监督和检查各专业主管人员的工作。第五条规定执行人由运行部门锅炉专业主管担任,职责:(一)负责本规定的执行,收集本规定的反馈意见,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见。(二)负责制定本专业巡回检查路线和检查周期。(三)负责检查本专业各岗位运行人员标准的执行情况。(四)制定特殊巡回检查标准及结束的决定。(五)发现不合理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第六条运行人员职责(
4、一)严格执行巡回检查规定。(二)执行规定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向专业主管提出修改意见。第三章执行程序第七条定期巡回检查:运行值班员巡回检查按规定的检查范围、时间、路线、内容进行检查。运行设备和系统有缺陷时在原规定检查时间上缩短一半时间,或针对设备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检查要求。第八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设备系统的运行、备用是否正常。(二)运行设备系统的有关参数指标是否合格(如:声音、振动、压力、温度、电压、电流、液位等)。(三)设备系统有无泄漏现象(漏煤、漏水、漏气、漏汽、漏灰、漏风、漏烟、漏油)。(四)设备、系统附件是否齐全完好。(五)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六)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5、它现场设施的完好情况。(七)生产现场和设备、系统的卫生状况。(八)有关防暑降温、防寒抗冻设施的完好情况。(九)常用工器具的数量和完好情况。(十)有关记录、指示的情况及变化趋势。第九条巡查的程序和方法包括三个阶段的内容,即准备阶段、执行阶段、终结阶段。(一)准备阶段:1 .全面掌握检查对象的状态。2 .做好巡查前的交接并通知主值。3 .配带好巡检卡及工具,如对讲机、手电筒、验电笔、听针等。4 .配备好个人防护用品,穿反光衣。(二)执行阶段指按照规定的路线和项目,对生产现场和机器设备进行实地检查、分析、判断和记录。(三)终结阶段1 .汇报检查情况。2 .完善填写检查记录。3 .发现缺陷时办理缺陷登
6、录,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第十条不定期巡回检查和特殊巡查(一)遇有特殊情况,除按规定检查外,值班人员应按运行方式、设备缺陷、气候情况、新设备投入等情况,有针对性的增加检查次数。(二)根据现场生产实际情况,运行、检修设备负责人,主动对设备不定期巡回检查和特殊巡查。(三)不定期巡回检查和特殊巡查的结束,由运行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做出决定,由值长宣布。第十一条对巡查人员的要求(一)在当值期间按规定时间和巡回检查路线,对各自岗位所管辖的设备和系统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不遗漏项目,并对检查的数据准确性负责。(二)巡查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检查标准,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在发现问题后能够分析原因并做出及时处理与防患措施。
7、正确掌握设备的紧急停运规定,避免事故扩大或设备损坏加剧。(三)巡回检查高压设备时,不宜进行其它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四)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检查人员应根据有关规程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并及时汇报。(五)在检查中如发生机组事故时,应立即返回值班岗位或听从主值指挥,进行事故处理。(六)检查中对设备遇有疑问或不明白的问题,不得随意乱动设备或将其退出运行。(七)因巡回检查不到位、不认真,应发现而未发现设备缺陷造成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八)进入现场危险区域或接近危险区域时,必须严格执行安规有关规定。(九)不放过发现的一切异常现象,如声音变化、异常气味、地面渗水、漏油痕迹等。(十)对于不利检查的地方如声音杂乱,多种因素及其它不宜辨别的情况,检查时要更加仔细,不要被外界不利因素所干扰。(十一)巡检中发现设备着火或危急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根据安规规定的灭火方法进行灭火或抢救。对于现场无法停电的设备,应及时汇报,联系停电。第四章检查与评价第十二条运行部门负责组织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价,对检查和评价结果进行审批后下发。第十三条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与现场不相符或不全面等情况,应及时反馈至运行部门,以便在实施中进行修改和补充。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发电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