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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地下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粤府办(2023)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战时功能配建结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需要符合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一)新建医疗建筑项目,应按下列要求修建相应的人防医疗救护工程。1三甲医院的医疗建筑项目,当2000吊WS(S为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下同)400
2、0后时,应修建救护站;当4000吊WS8000吊时,应修建急救医院;当S28000吊时,应修建中心医院。2 .二甲医院的医疗建筑项目,当2000吊WS4000吊时,应修建救护站;当SN4000吊时,应修建急救医院。3 .其余医院的医疗建筑项目,当S22000吊时,应修建救护站。当修建医疗救护工程时,可修建相应面积的物资库,其余修建二等人员掩蔽部。(二)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当15000m2SV30000f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的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和一个防护单元的装备掩蔽部;当S30000f时,应修建二个防护单元的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和二个防护单元的装备掩蔽部。当修建人防专业队工程时,可修建相应面积的物资库,
3、其余修建二等人员掩蔽部。(三)结合卫生、化工、环保、交通运输和电力电站、公安、消防、通信等部门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结合地面用途修建相应的防化防疫、运输、抢险抢修、治安、消防、通信等人防专业队工程。待人防专项规划出台后,以人防专项规划布点要求为准。二、关于分期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对于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当期报建、当期审批、当期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原则,执行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审批工作,原则上,前期可多建,不允许少建,前期多建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可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应建防空地下室位置应当适中,能满足小
4、区人员掩蔽服务半径范围和战时人员疏散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少建、不建、缓建人防工程或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三、关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不含)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划配建有普通地下室,且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2000m(含)以上的,建设单位因以上(三)、(四)项等客观原因申请易地建设的,应当向人防工程审批部门提交相应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须由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出具勘察报告,并由具备相应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出具意见。报审后经人防工程审批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同意方可易地建设。本意见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茂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茂人防(2016)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