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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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促进我县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X政办2023)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X政办(2023)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加强重点环节监管(一)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各职能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引导其

2、主动防范和消除建筑、房屋使用、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督促各类养老机构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有关要求。民政部门会同住建、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结合季节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水平;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和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房屋结构安全问题和消防安全隐患,对重大房屋结构安全、火灾隐患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县民政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住建、资源规划

3、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纳入执法监督范围,加强对原料购进、加工、存储等重点环节的检查,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要求,防止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内设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技术标准,落实医疗防护管理措施,确保医疗卫生安全。(二)加强从业人员监管。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每年组织培训养老护理员IOO人次以上。鼓励引导中医药及与养老服务有关的其他专业毕业生从事健康养老服务行

4、业。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加强对相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乱培训、滥发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部门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常态化消防宣传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提升从业人员消防安全能力,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及时疏散被困人员,扑救初起火灾。(S)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监

5、督管理,民政、财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情况进行抽查,依法打击虚报冒领、骗取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管,向社会购买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要按照规定进行采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负面清单内的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审计部门加强对使用财政资金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医疗保障部门加大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县金融局、银保监组等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

6、、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民政、金融、公安等部门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四)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加强养老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等备案信息核实。对已备案的,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引导养老机构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建立健全入院评估、服务协议、风险告知制度和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完善内部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异常事件报告、紧急

7、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资料;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重要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确认,可在其居室内安装视频监控;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利用违法建筑、违规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作为养老服务场所等行为。严禁在未竣工验收前出租、出售养老服务场所。民政、市场监

8、管等部门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按非法社会组织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五)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矛盾纠纷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人员分工,配备应急设备设施;每

9、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知识宣传,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业务指导,建立情况监测、信息上报、应急处置等机制,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当依照相关要求向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在有关部门和机构指导下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防控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向县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六)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

10、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将养老服务职能整合融入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督促落实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实行清单式监管,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事项、措施、依据和流程,及时、准确、规范公开监管结果。民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七)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养老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

11、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能力和水平。对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或被责令关停的养老服务机构,进一步明确处置程序,细化安置措施,压实养老服务机构安置老年人的主体责任,依法进行资产清算。(A)加强行业自律。在养老服务领域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养老服务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信用管理,推进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养老服务行业组织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行业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方式,引领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行为,发挥其在制定团体标准、规范从业行为、调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九)发挥社

12、会监督作用。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告知、网络发布、公示栏发布等形式,主动公开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定期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鼓励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畅通养老服务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加强舆情引导和监督,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十)强化协同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建立问题整改联动机制,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

13、、房屋使用、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和养老服务机构整改,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和相关的行业管理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通知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民政部门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十一)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要建立多

14、部门联合监管工作制度,制定养老服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完善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规范检查内容和方式,统一检查标准和流程,强化检查结果公示运用。对养老服务领域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科学统筹部门力量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探索县级执法部门联合乡(镇、街道)开展综合执法的有效形式,建立上下联动的执法协作机制。统筹建立养老服务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必要时可吸纳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力量参与。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探索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十二)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

15、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应当就养老机构按照建筑、房屋使用、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定期通过“信用XX”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或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及时披露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十三)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落实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严格落实养老服务有关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行业相关标准。支持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制定

16、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促进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十四)推行“互联网+监管: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推进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统一开放共享,建立基础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采集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对各职能部门在养老服务机构监管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举报等信息进行关联整合,运用大数据应用分析,强化风险跟踪和预警,并加强与“互联网+监管”系统等的互联互通。四、强化监管组织保障(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监管领域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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