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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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修订后的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7日1总则1. 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

2、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1.4.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1.4.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1.4.3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1.4.4 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2组织指挥体系2. 1指挥机构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

3、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承担省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与相关涉灾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查评估等工作,协调落实救灾救助相关事项。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省减灾委常务副主任:省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省长。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

4、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审计厅、市场监管局、广电局、统计局、粮食和储备局、医保局、国动办、乡村振兴局、林业局、气象局、地震局、税务局、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河南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科学院、红十字会、科协、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省电力公司、机场集团。2.2救灾工作组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在省减灾委统一领导下,适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省减灾委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倒房重建等救灾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必

5、要时从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组(专班)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省减灾委和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当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由所在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下同)、县(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本区域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办公室指导、支持灾区的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2.2.1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发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通知;研究制定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措施

6、和工作建议;汇总上报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依法依规对外发布灾情信息;督导检查救灾工作。牵头单位:省应急厅。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气象局、地震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河南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2.2.2灾情管理组主要职责:统计调查、核查评估、分析报送灾情信息;派出有专家参与的灾情核查工作组,现场核查评估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灾区现场影像等应急测绘保障。牵头单位:省应急厅。成员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

7、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统计局、林业局、气象局、地震局。2.2.3生活救助组主要职责:指导灾区政府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制定落实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相关政策措施;拟定应急期、过渡期等救灾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程序申请和下拨救灾救助资金;指导灾区及时规范发放救灾救助资金。牵头单位:省应急厅。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2.2.4物资保障组主要职责:收集灾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向灾区调运省级救灾物资;视情组织开展省级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申请和分拨中央救灾物资;指导灾区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牵头单位:省应急厅。成员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交通

8、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省机场集团。2.2.5救灾捐赠组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协调社会公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和分配省内外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灾区救灾捐赠款物发放工作。牵头单位:省应急厅、民政厅。成员单位: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省机场集团。2.2.6安全维稳组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成员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应急厅、武警河南总队。2.2.7医疗防疫

9、组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和安置点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成员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2.2.8新闻宣传组主要职责:按照规定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工作,做好救灾宣传、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成员单位:省应急厅、广电局。2.2.9倒房重建组主要职责:制定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按照程序确定补助对象,申请和下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灾区规范使用补助资金。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成员

10、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2.3专家委员会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全省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省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3灾害预警措施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林业等部门要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人防部门要根据需要做好人防警报设施检修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要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

11、活时,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省辖市、县(市、区)减灾委或应急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2)通过电视广播、手机信息、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公众做好防范和自救互救准备。紧急情况下,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4)通知省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预置物资并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

12、救灾准备工作。(6)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4灾情信息管理县级以上应急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1 .1信息报告1.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应急局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所在省辖市应急局报告;省辖市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进行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部门报告。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

13、害,县(市、区)应急局要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所在省辖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和应急管理部。省应急厅接报后要立即报告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区应急部门要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1.1.2 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部门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省应急厅在接报后要立即向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灾情稳定后,省辖市应急局要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

14、应急厅报告,省应急厅要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1.1.3 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部门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2 .2灾情核定4 .2.1部门会商核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5 .2.2专家小组评估。应急、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地震、气象等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

15、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4. 2.3建立救助台账。县级减灾委办公室、应急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4.3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灾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各级广电部门等相关单位要配合应急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灾区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部门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救助应急响应根据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5. 1四级响应6. 1.1启动条件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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