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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对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力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企业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从业人员有权利要求煤矿企业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在职业病确诊后,用人单位要承担职业病患者诊疗、康复、护理等费用,直至患者痊愈或者死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2、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了解这些危害因素对人体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并做好有针对性的个人防护措施。(4)要求企业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企业要根据煤矿工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改善劳动环境,改变不良的作业方式,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过程中,发现有不良因素,如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工作超负荷、作业管理不善、“三违”现象严重等,从业人员有权利提出批
3、评,向上级管理层检举和控告,力求保证自己工作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对个人健康不利的指挥和指令。(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从业人员有权提出工作过程中职业卫生管理的漏洞,对职业病防治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8)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二、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义务(1)遵守单位有关安全、卫生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作为煤矿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有遵章守纪的意识,工作要服从管理,不出现违章违纪的行为,保障生产的正常进行。(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在企业履行为从业人员提供各种劳动保护用品义务的同时,从业人员要有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积极正确佩戴。(3)接受安全、卫生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关知识,提高安全、卫生生产技能。企业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作为从业人员,要积极配合和接受。(4)发现安全、卫生生产隐患,及时报告。如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从业人员有义务及时向上级管理层汇报,避免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