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加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强化信用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职责分工】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第四条【信息填报公示主体】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填报”的原则,由矿业权人和县级
2、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负责填报并向社会公示。第五条【探矿权人填报公示信息内容】下列信息由探矿权人负责填报:(一)承担勘查工作的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二)年度勘查投入资金数额、探矿工程、样品分析等主要实物工作量完成数量,以及是否编制勘查成果报告等情况;(三)勘查矿种、勘查阶段,以及是否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评价等情况;(四)勘查作业完毕后是否及时封填遗留井洞情况;(五)探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缴纳情况;(六)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履行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勘查义务履行情况。第六条【采矿权人填报公示信息内容】下列信息由采矿权人负责填报:(一)矿山状态
3、,实际开采利用矿种,以及是否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送储量统计基础表、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等基本情况;(二)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矿石采出量,尾矿、废石以及共伴生矿产等利用情况;(三)采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缴纳情况;(四)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履行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开采义务履行情况。第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公示信息内容】下列信息由负责矿业权登记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并公示:(一)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保留、注销等登记信息;(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备案)以及阶段验收信息
4、;(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四)地质资料汇交信息;(五)矿业权人因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有关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状况的信息。第八条【信息填报要求】矿业权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的勘查开采信息;但是,上一年度设立的矿业权至最迟填报日不满六个月的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勘查开采信息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填报。第九条【涉密信息】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能公开的,矿业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勘查开采年度信息。第十条【随机抽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
5、门可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矿业权,组织对矿业权人公示的勘查开采信息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一条【检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实地核查相关工作。第十二条【检查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填报勘查开采信息的,应当对其进行书面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发现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三条【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异常名录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6、部门负责其登记的矿业权以及自然资源部登记的矿业权涉及的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登记的矿业权涉及的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第十四条【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一)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的;(二)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三)一年内受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第十五条【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涉及的违法情形】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违反矿产
7、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包括:(一)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等有关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二)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超越登记的期限、范围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三)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H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
8、土地复垦,或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未达到规范要求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四)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五)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伪造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弄虚作假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六)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未达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
9、”最低指标;未按照规定开展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对尚不能利用的矿产资源(包括共伴生矿产)未采取保护性措施,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七)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A)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第十六条【严重失信主体认定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矿业权人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告知。经查证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严重
10、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告知拟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事实、理由、依据、管理措施,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二)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在收到相关告知文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的,以及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第十七条【严重失信主体管理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矿业权人,可以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一)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二)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与评优、评先资格;(三)列为重
11、点监管对象;(四)在自然资源管理行政程序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五)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六)三年内限制参与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十八条【严重失信主体公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第十九条【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的期限】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三年,自矿业权人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二十条【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矿业权人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之日起三年内,积极进行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
12、诺的,可以提前向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机关提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移出的,应当自作出准予移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及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解除相关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不予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二)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过程
13、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第二十二条【管理期限届满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矿业权人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之日起满三年的,由认定机关及时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停止公示并解除相关信用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列入异常名录标准】矿业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并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标注:(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填报勘查开采信息的;(二)填报勘查开采信息不真实的;(三)其他应当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形。第二十四条【异常名录管理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可以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14、(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二)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三)将有关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可以供其在相关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二十五条【移出异常名录】矿业权人应当根据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标注及时进行整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业权人整改情况及时在系统中取消标注,并将其移出异常名录。第二十六条【守信激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守信情况良好的矿业权人,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第二十七条【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与其他部门监管信息互联共享,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八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