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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培训工作,保证培训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XX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X财行20XX)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第三条学校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开支范围与标准第四条培训赛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一)
2、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培训所需人员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以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第五条培训费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3、: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副局级、处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第六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学校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由不同层级干部参加的培训项目也可以按参训人员类别分别结算培训费用。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学校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
4、培训。第H一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一)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参
5、训人员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分类和标准执行。第三章培训组织第十四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第十五条学校要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天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第十六条邀请境外师资讲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第十七条
6、学校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第四章报销结算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培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所需经费按照综合预算要求,原则上通过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统筹解决。执行中经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原则上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调整部门支出结构解决。第十九条学校负责人对发生的培训费的真实性负责。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
7、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者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当提供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第二十条培训费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第二十一条培训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培训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