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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维护仪器设备完整,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及有效使用,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院资产的责任意识,保障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单位要加强爱护学院资产的宣传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科学严谨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仪器设备使用、维护、管理规章制度,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第三条各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并依据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仪器设备。第四条由于维护、保养、使用不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应赔偿。
2、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第五条因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挪用、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导致损坏的;第六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听从教师指导或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初次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因一时疏忽,造成易坏、易碎的低值品损坏的;(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深刻的;(四)损坏较轻或丢失零配件,经当事人负责修
3、复后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第七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不予赔偿。(-)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四)因工作需要进行维护、保养、移动等造成仪器设备轻微损坏的;(五)自然灾害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第八条实验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对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有关领导提出改进建议,因领导未能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而造成的损失,有关领导应负一定
4、责任。第九条事故责任者为二人以上的,应根据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主次,分别承担责任。第十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应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讨,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轻微的,可免于检讨)。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和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章 赔偿费的计算第十一条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仪器设备损失的价值及赔偿费缴纳期限。具体原则如下:(-)损坏、丢失使用不到一年的仪器设备,按原价赔偿。(二)对
5、于损坏、丢失家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如: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录像机、电风扇、吹风机、万用表、秒表、计算器、计算机、电炉、抽湿机等可作私人使用的设备、器材和工具,要按原值或当前市值严格计价赔偿。(三)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四)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五)损坏修复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六)损坏后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应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后计算损失价值;丢失的仪器设备,应合理折旧并加上残值后计算损失价值或根据仪器设备性能,按照市值赔偿。仪器设备的残值一般按原价的4%计算。(七)仪器设备使用参考年限:1 .仪器、仪表类设备
6、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其中电子测量仪器、通信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5年);2 .电子设备类使用年限一般为15年(其中计算机使用年限一般为10 年);3 .机电、机械、工具、量具和器皿等仪器设备使用年限一般为20年;(A)仪器设备年折旧金额计算方法:年折旧金额=(买入价一残值)/使用年限(九)超出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原则上按残值赔偿;(十)赔偿金数额较大,当事人又无经济赔偿能力,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核实后,经院长批准,可酌情赔偿。第四章赔偿费的收缴与使用第十二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根据赔偿原则计算赔偿金额,确定后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认定后,设备购
7、置原值低于五万元(含)时需分院管领导审批;设备购置原值高于五万元低于五十万元(含)时,由院长审批;设备购置原值高于五十万元时,由董事长审批。第十三条赔偿费一般应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时,责任人可申请分期支付。赔偿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付,责任人所在单位应负责催缴,财务处负责收款,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和检查缴付情况。教工无故逾期不交者,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可建议财务处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学生无故逾期不交者,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可建议学生处按照学生守则中损坏公私财物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费,纳入学院年度设备维修、采购经费。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按相
8、关规定履行维修或报废程序。仪器设备损坏无法修复、丢失,需注销实物账时,按学院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列入学院仪器设备账的全部仪器设备和器材。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本办法授权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附件: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附件: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填表单位:设备编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购进日期年 月 日国 另J使用年限原价(元)赔偿金额(元)损坏、丢失时间及地点损坏、丢失详细情况:(由责任人填写,可另附页。)责任人:年 月 日责任人单位处理意见:公章:年 月 日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可另附页)公章:年 月 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意见:公章:年 月 日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年 月 日院长审批:签字:年 月 日董事长审批:签字: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三份,设备所属单位、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