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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修订解读转载来源: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23年第6号令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相关单位和人员更好地理解规则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规则出台的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等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集装箱运输已经成为当前国际航运的重要方式,集装箱超载、重量不准确等情况时有发生,给人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止匕外,国际海事组织通过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的形式增
2、加了集装箱重量验证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在前期履约过程中也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集装箱安全管理经验。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履行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公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需要对规则进行修订。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集装箱重量验证要求。按照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集装箱载运货物时,不得超过其最大营运总质量;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均须对其实际重量进行验证。为此,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执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条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交海发201692号),对外贸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提出了要求,并取
3、得了积极成效。规则新增的第四十七条中,明确了对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集装箱进行重量验证中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义务,要求托运人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集装箱重量进行验证,承运人对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不得装船,将3年多的实践经验上升到部规章层面。二是明确了重量验证的方法和允许的误差范围。规则规定可以通过整体称重法、累加计算法进行重量验证,并借鉴了欧盟、日本等航运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规定了托运人验证重量与实际误差不得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过1吨。三是明确了集装箱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和较大误差的法律责任。集装箱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或者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误差较大,给船舶、码头设施及相关人员安全带来威胁。为此,规则对该类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最大营运总质量进行了解释说明。